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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适用范围的限制,死刑适用对象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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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适用范围的限制,死刑适用对象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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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死刑适用范围的限制

刑法典第48条规定:“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这实际上是规定了严格的死刑适用条件。“只适用于”从表述上就体现了限制死刑的精神。“罪刑极其严重”,指罪行对国家和人民利益的危害特别严重,手段极其残忍,情节特别恶劣,同时行为人具有极其严重的人身危险性,主观恶性特别巨大。审判机关在根据刑法分则的具体规定适用死刑时,应该遵循此一标准,并符合适用死刑的总体情节的要求。

二.死刑适用对象的限制

刑法典第49条规定:“犯罪的时候不满18周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这为死刑的适用对象作出了限制。也就是说,对于犯罪的时候不满18周岁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即使其属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也不能适用死刑。此处所谓“犯罪的时候”,是指犯罪人实施犯罪行为的时候。所谓不适用死刑,是指不能判处死刑,而不能理解为可以判处死刑,但暂时不执行,待犯罪分子年满18周岁或怀孕妇女分娩后再执行死刑。

另外,“不适用死刑”既包括不能判处死刑立即执行,也包括不能判处死刑缓期2年执行。所谓“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是指在人民法院审判的时候,被告人是怀孕的妇女。对于怀孕的妇女,无论是羁押期间还是受审期间,都不应当为了要判处死刑而给其进行人工流产;已经人工流产甚至自然流产的,仍应视为审判时怀孕的妇女,不能适用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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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适用范围有哪些限制,死刑适用对象有哪些限制?

一、死刑适用范围有哪些限制刑法典第48条规定:“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这实际上是规定了严格的死刑适用条件。“只适用于”从表述上就体现了限制死刑的精神。“罪刑极其严重”,指罪行对国家和人民利益的危害特别严重,手段极其残忍,情节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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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专业刑事律师谢友林温馨提示:与其他刑罚不同,管制在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1日可折抵2日刑期。另外,对于经过批准离开所居住的市、县外出的罪犯,被许可外出的期间,是可以计入执行期的,但超过许可的时间不能计入执行期;对于未被批准而擅自离开所在地域的罪犯,其外出期间,是不能计入管制执行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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