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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贩卖毒品罪和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的量刑标准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及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指导意见(结合近年来广西毒品案例):

一,广西贩卖毒品罪死刑标准:对贩卖白粉(海洛因)或甲基苯丙胺500克(含500克)以上,并且无任何法定从轻减轻情节的,一般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对贩卖白粉(海洛因)甲基苯丙胺500克以下,无累犯和其他从重或加重情节的,一般不适用死刑。贩卖上述毒品200克接近500克的,一般判处无期或死缓.

二,广西运输毒品罪死刑标准:对运输白粉(海洛因)或甲基苯丙胺1000克(含1000克)以上,并且无任何法定从轻减轻情节的,一般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对输毒白粉(海洛因)甲基苯丙胺1000克以下,无累犯和其他从重或加重情节的,一般不适用死刑。运输上述毒品500克接近1000克的,一般判处无期或死缓.

此意见为广西资深刑庭法官提供,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