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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控方提出的证据辩护人应从五方面进行质证
刑事辩护律师在检察院所提出的证据时,应该从不同的方面来质证,一共要从五个方面,分别是证人证言时、签定结论、物证、书证、视听资料。
一、对控诉方的出庭证人当庭证词或宣读的证言,应注意从以下方面进行质证:
(一) 证人与案件事实的关系;
(二) 证人与被告人、被害人的关系;
(三) 证言与其它证据的关系;
(四) 证言的内容及其来源;
(五) 证人感知案件事实时的环境、条件和精神状态;
(六) 证人的感知力、记忆力和表达力;
(七) 证人作证是否受到外界的干扰或影响;
(八) 证人的年龄以及生理上、精神上是否有缺陷;
(九) 证言前后是否矛盾。
二、对出庭的鉴定人和当庭宣读的鉴定结论,应注意从以下方面质证:
(一) 鉴定人是否与本案存在利害关系;
(二) 鉴定人是否具备相应的鉴定资格;
(三) 鉴定人是否受到外界的干扰和影响;
(四) 鉴定所依据材料是否充分和客观;
(五) 鉴定的设备、方法、程序是否符合科学要求;
(六) 鉴定结论是否与其它证据存在矛盾。
三、对控诉方出示的物证,应注意从以下方面质证:
(一) 物证取得程序是否合法;
(二) 物证来源是否合理;
(三) 物证是案发当时即已生成还是案发后伪造;
(四) 物证是否与其他证据相矛盾;
(五) 物证是否能够证明待证事实。
四、对控诉方出示的书证,应注意从以下方面质证:
(一) 书证系原件还是复印件;
(二) 书证取得程序是否合法;
(三) 书证来源是否合理。是否存在伪造的可能。
(四) 书证是否与其他证据相矛盾;
(五) 书证是否能够证明待证事实。
五、对控诉方提供并播放的视听资料,应从以下方面质证:
(一)视听资料收集的程序是否合法;
(二)视听资料是否为伪造;
(三)视听资料所反映的情况是否属实;
(四)视听资料是否能够证明待证事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