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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玥律师]故意伤害罪重伤判缓成功辩护案例
杭州刑事律师故意伤害罪辩护案例
——诸XX故意伤害致人重伤判处缓刑
作者:王玥
(原创文章,请勿转载)
杭州专业刑事辩护律师 王玥律师 联系电话:15158878522
[案情简介]
诸XX在工作过程中,与工友发生争执,持铝合金直尺打击被害人,致被害人脾脏破裂,构成重伤。当事人家属一开始未聘请律师,在公安阶段及检察阶段,一度相信了所谓“老乡朋友”的话,托人找关系,试图将人保出来,一直未果。直到法院阶段,当事人家属才从老家赶来,怀着焦急的心情找到浙江王建军律师事务所的王玥律师。王律师在接受委托后,迅速通过法院进行阅卷,并在阅卷后的第一时间赶往看守所会见犯罪嫌疑人。通过王律师的细致阅卷,找到本案的疑点,并与犯罪嫌疑人多次的深入沟通,了解事发经过。最终王律师通过巧妙的庭审提问,向法庭全面展示了事发经过,特别突出了本案犯罪嫌疑人事发当时的主观、客观方面具有的从轻情节,以及本案后果存在多因一果的特殊情况,并提出对其适用缓刑的请求。
最终法庭采纳了辩护人的观点,认为本案被害人虽已构成重伤,但被告人的主观恶性方面、客观行为方面有着从轻的情节,及本案的后果与多种因素有关,最终对其适用缓刑。
当事人及家属对此结果非常满意,对王律师的工作认真、执着的态度、庭审上的辩护技巧表示非常认可及感谢。此案得到了圆满的结果。
附本案辩护词:
审判长、人民陪审员:
1、关于被告人主观恶性方面较轻,被告人的行为是临时起意的激情犯罪。
2、本案的伤害后果是造成一人重伤,但辩护人认为造成这一后果有多种原因,是一果多因的事件。
2、本案的民事部分已经赔偿完毕。
公诉机关在起诉书附件中提交了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建议书一份。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第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对自愿认罪的被告人,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今天在庭审过程中,被告人的认罪态度是有目共睹的,其是自愿认罪的,因此,本辩护人希望法庭在量刑时考虑被告人认罪这一情节,给其从轻处罚。
4、被告人系初犯、偶犯。
审判长、人民陪审员,我的辩护意见暂时到此。谢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浙江王建军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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