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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资金罪有共犯吗,挪用资金罪共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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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犯罪还是经济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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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好,我设备被合伙人盗卖,公安局定性为经济纠纷,我想咨询专家或请律师风险代理。
2004年我张某杨某三人合伙从事工程,张某入干股。05年工程结束,张某超资三万余元,我要他不用还我了,我们还签了经营情况说明。
2005底,我和杨某出资三人合伙买了第一台反铲挖掘机,口头协议先由投资人收回成本,然后三人各占三分之一的股分。我们是以湖北某公司的名义和水电某局签的协议,施工地点在云南省永善县。我们虽然是以公司名义,实际上是自负赢亏,独立经营。2006年9月,我们用工程款又买了一台皮卡车,户名是张某的。2006年底,在投资还没收回的情况下,张某杨某打电话给我说水电某局某付局长要我们再进一台反铲,要我汇款40万来再买第二台反铲,我当时借款20.8万元汇到我在永善的卡上,由杨某取出,杨又借10万元和张某一起向吴某购买反铲,总值46.8万,先付30万,余款2007年3月底付清,合同和欠条由张某签字。2007年1月20日我到永善,发现管财务的杨某挪用了我以前的工程款14万,经协商,我给杨写了一张30万的欠条,她将股份转给我。2月12日我和张某补签了协议,主要条款是:一、我出资购买了二台反铲和一台皮卡车;二、先由我收回投资后财产由二人共同所有,我占三分之二股,张占三分之一;三、张某负责现场管理。
07年2月13日我付了杨5万元就回家了,第二台反铲停放在我们的营地。2月的一天杨将我的第二台反铲偷走,三月份杨张一起找吴某,由杨付清了欠款,并由杨和吴重签了协议,而吴并不知道反铲是三人合伙的。07年4月在杨某拒绝退还反铲的情况下我到永善县某公安分局报案,公安局认为是经济纠纷不立案。同年11月14日,张某趁我不在之机偷偷将我的第一台反铲也卖了,并将帐上的资金取出开着皮卡车潜逃,也变换了手机号码。公安分局以侵占罪立案,并通知了他妹夫,张知道后于12月20日给我发了一封信,告诉我将反铲卖了并要我按告知的电话号码和他联系,但却一直打不通。08年元月,张到公安分局,由民警组织协调,此时我的成本一分还没收回,通过算帐他应付我53万元,他在记帐时本来报了几万元的送礼费,此时他说还有十几万的礼金没报,只同意付我35万,我没同意,他走了后再也没联系上。我报案后公安局进行了调查,杨和他的情夫作伪证说第二台反铲是他们夫妻买的,公安局现已查清他们作伪证。
一年来,我多次到市局和公安厅上访,上级也很重视,永善公安也很重视,但他们认定是经济纠纷,无能为力。我现在是一无所有,债台高筑,有家不能归。法院不以侵占罪立案,我又无钱打官司。我想请各位专家告诉我,公安局认定盗窃罪不成立到底是对还是错?如果他们错了我该怎么办?如果有人愿意风险代理,请和我联系。
电话:133204272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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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阳市平桥区商务局设局谋夺商店产权
信阳市平桥区商务局设局谋夺商店产权
商店职工多方控诉 信阳市政府部门无人问津
我们是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明港综合商店的在职职工,明港综合商店成立于上世纪五十年代,是由各私营业主在自愿组合的基础上成立的合作店组,所需资金完全来源于职工个人的投资入股,国家从来未投入过一分钱,经济上完全是独立的。
随着党的改革开放政策的不断深入,加之全体职工的艰苦奋斗、勤俭节约,始终遵循自筹资金、独立核算、自负盈亏、自主经营、民主管理集体积累自主支配的原则和发展理念,企业由原来的合作组逐步发展成现在略具规模的集体所有制企业。多年来,不但解决了几十名职工的吃饭和养老问题,而且还向国家交纳了一定的税费,企业还尚有一部分积累。正当全体职工对前途充满信心的时候,信阳市平桥区商务局于2007年5月下旬突然以对集体企业施行监管为由,要收缴集体企业的公章、房产证、土地使用权证并欲掌控企业的帐户。平桥区商务局为使其上述行为“合法”化,随即于6月初印发了平商文(2007)34号通知,纵观“通知”内容完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严重侵犯了集体企业自主经营、民主管理的权利。经全体职工多方向市委、市政府、平桥区委、区政府等部门反映和投诉,最终平桥区委以通报批评的方式及时制止了平桥区商务局侵犯集体企业经营自主权的违法行为。我们全体职工为此拍手称快,感激上级政府为我们伸张正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