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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最佳刑事律师为你辩护“挪用资金罪”
深圳最佳刑事律师为你辩护“挪用资金罪” (2010-03-08 16:56:16)
标签: 法律 挪用资金罪 刑事律师 刑法 交易结算资金 深圳 杂谈 分类: 罪名
深圳最佳刑事律师为你辩护“挪用资金罪”
第二百七十二条【挪用资金罪】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或者数额较大不退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朗徒刑。
【挪用公款罪】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罪名渊源】本条第1款罪79刑法没有规定,系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违反公司法的犯罪的决定》第11条修改而未,并吸收了该决定第12条、第14条的内容。刑法将犯罪主体由“公司董事、监事或者职工”、“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以外的企业职工”修改为“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较大不退还的”,直接规定了法定刑,不再依侵占本单位财产罪定罪处罚。高法《罪名规定》、高检《罪名意见〉将其解释为挪用资金罪。
【立案标准】
272.1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 2001 公发〔2001〕11号)(节录)
七十六、挪用资金案(刑法第272条第1款)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在一万元至三万元以上,超过三个月未还的;
2.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在一万元至三万元以上,进行营利活动的;
3.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在五千元至二万元以上,进行非法活动的。
【立法意见】
日 法工委刑发〔2004〕第28号)
公安部经济犯罪侦查局:
你局2004年7月19日(公经〔2004〕141号)来函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