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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代管别人的资金是否构成挪用资金罪

我是企业的一名管理人员,一个领导原是市公安局保安大队长,系公务员。去年8月因家里做生意资金困难找我借了5万元钱,说好12月份还款,写了借条,还款时间为12月30日。去年10月份被检察院收审因挪用公款用于澳门赌博数额具大于今年10月份被判十年。前天我找他爱人商讨还款事宜,但她说,他们已经在我借款两月后离婚,不愿还款,让我到看守所找他本人要。现在我该怎么办?能到法院把他夫妻两人做为债务人一起告吗?另外,借条到明年8月份就两年过期做费了,我能找他续打借条吗?要回钱的概率有多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