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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诈骗罪辩护要点
合同诈骗罪辩护要点
案情介绍:
何某以昆仑公司名义与实业公司签合同收购大米,昆仑公司收货后支付2万元,余款28万元一直未还。何某给过实业公司一张承兑汇票,经验证系伪造无法变现;昆仑公司未参加本年度的工商年检。
焦点:
1.合同履行能力与合同履行行为的认定?
2.合同诈骗罪定罪量刑主观方面的认定?
辩护词要点:
1.被告单位无非法占有的主观故意。行为人何某所代表的昆仑公司虽没有参加本年度年检,但并未被吊销营业执照,故何某所代表的昆仑公司是合法的单位主体,被告何某没有采取虚构单位主体或者冒用他人名义与实业公司签订购销合同,双方签订的合同是合法有效的。昆仑公司未按合同约定的期限支付绝大部分余款,未履行合同的事实客观存在,但在判断公司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时,还应当考察其未履行合同的原因。经查,其虽在本案中欠货款28万元,但其在外有200余万元的货款未回笼,货款不能及时收回是昆仑公司暂时无力支付本案债权人货款的原因,该原因是昆仑公司本身难以克制的困难,并非其在主观上不愿履行合同。故不能认定被告单位具有非法占有的主观故意。事实上,昆仑公司违约后,告知了债权人违约的原因在于资金周转困难,两次出具还款计划书和欠条,并表示愿意承担违约责任,同时积极催收外债,这些事实均表明昆仑公司有经济履行合同的行为。
2.关于欺诈行为的题目。关于无法贴现的伪造的银行承兑汇票题目,何某在侦查阶段就提出来源于其他债务人所转交,对该辩解,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均未调查核实,不排除该辩解成立的可能性,亦不能认定昆仑公司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根据我国刑诉法“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不能定罪。
备忘:
《刑法》关于合同诈骗罪的划定及罪与非罪。第224条,“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黄利红律师于1998年通过国家律师资格考试,执业十余载办案上千件,具有非常丰富的办案经验和良好的执业操守,连续多年被政府评为优秀律师。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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