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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诈骗一案无罪辩护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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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诈骗一案无罪辩护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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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同诈骗一案无罪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

  山西奇政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被告人张小萍亲属的委托,指派我们作为张小萍合同诈骗一案的辩护人,庭前我认真阅读了案卷材料并依法会见了被告人张小萍,通过今天的庭审,辩护人认为张小萍无罪,请求合议庭采纳辩护人的意见,宣告张小萍无罪,具体理由如下:

  一、张小萍主观上没有罪过没有诈骗的故意,张小萍构不成合同诈骗罪。

  本案是五个连环购销合同案,在该案中有一张300万元的假银行承兑汇票,随着购销合同而流转,张小萍在连环购销合同中有没有罪过,主要看这张300万元的假银行承兑汇票,是从何而来?张小萍是否知道是假的?如果张小萍知道是假的,张小萍仍然使用,张小萍构成合同诈骗罪确实无异,如果张小萍不知道是假的,客观上被蒙蔽受骗,使用了该假的银行承兑汇票,缺乏合同诈骗罪的客观构成要件,张小萍就是无罪,如何理清本案,要从下面几个方面分析。

  (一)300万元的假银行承兑汇票是如何来的

  1998年4月8日,张小萍以供方榆次经济贸易协作总公司与需方江苏省泰兴美能物资公司的赵阳签订的一份购销合同,购销产品是生铁,生铁是2500吨,合同总金额487.5万元,结算方式和期限在需方给供方提供500万元商业承兑汇票,附开具银行的承诺书,承诺期为一个月,经供方银行咨询验证真实后,立即组织发运。张小萍在签订该合同中,张小萍信任泰兴市美能公司是泰兴市公安局的下属企业,泰兴市公安局是国家的机关单位,张小萍出于对国家机关的信任不会怀疑带来的汇票是假的,美能公司的经理赵阳没有带来500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带来的却是300万元银行承兑汇票,张小萍也不会怀疑赵阳带来的是一张假的银行承兑汇票。这张假的银行承兑汇票不是张小萍伪造的,是赵阳给了张小萍的,赵阳没有告诉张小萍是伪造的,张小萍是不会识别出来的。

  (二)从情理上分析,张小萍不希望赵阳给她提供一张假的银行承兑汇票。

  1998年7月21日,供方榆次兴凯公司的张小萍与需方泰兴美能公司的赵阳签订了购销合同,数量是2423.83吨,单价1180元,金额2860119.4元,将300万元的承兑汇票抵押给发货方作信誉保证。该合同签订后张小萍要供给美能公司2423.83吨生铁,张小萍希望赵阳给她一张假的银行承兑汇票吗?

  (三)从证据上分析,有什么证据能证明张小萍知道300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是假的。

  这300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是赵阳交到张小萍手里的,赵阳没有告诉张小萍是张假汇票,在本案中,只有一个已判刑的被告人王喜堂证明张小萍指使他购买,证明张小萍知道这张汇票是假的,其他别无证据,这是个孤证,不足采信。王喜堂先到案,他为了减轻自己的罪责,将自己所有的犯罪行为推到了张小萍的头上。

  (四)从客观上分析,张小萍不可能知道300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是假的。

  1998年7月21日,泰兴市美能公司的赵阳提供了一张300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当日,双方签订了一个合同,合同内容是,供方榆次兴凯公司供需方美能公司数量是2423.83吨生铁,单价1180元,金额2860119.4元,将300万元的承兑汇票抵押给发货方作信誉保证。

  7月23日,张小萍拿的这张汇票到农行查询,银行工作人员告诉她,从纸质上看是真的,到底是真是假还得电报查询,张小萍交了查询费,银行工作人员告诉张小萍第二天去查询。第二天就是7月24日,王喜堂告诉张小萍,已和恒泰公司说好签订合同。7月24日,张小萍的兴凯公司与恒泰公司已签订了购销合同,阳泉钢铁集团公司验票后发货,至于张小萍与石生番协商用信封将汇票封存是张小萍怕石生番单独贴现,侵占了除货款外多余的60万元。

  张小萍根本没有意识到这么一个看起来很简单的连环购销合同存在这么大的阴谋,她只是被人利用的一枚棋子。所以张小萍主观上无诈骗的故意,没有罪过,不能认定为构成犯罪。

  二、恒泰公司的生铁到底价值到底是多少,恒泰公司到底有没有损失。

  (一)检察院的起诉书认定生铁的价值是根据恒泰实业总公司与兴凯公司1998年7月24日签订的合同,合同约定的生铁数量是2423.83吨,按合同约定不能十天支付货款的违约单价是每吨是1120元,生铁的价值是2423.83*1120元=2714689.6元。

  恒泰公司实际发送的吨数是2431.63吨,向阳钢公司购买单价是864.1元,总价2101171.48元。恒泰公司购货款、加运费总价是2317587.82元。恒泰公司购货款,加上增值税进项税,再加运费,总计是2674786.97元。

  1998年7月24日恒泰公司与兴凯公司签订的合同合同约定的吨数是2500吨,单价是1100元,总价是245万元。这是双方合意的价格,恒泰公司向兴凯公司主张生铁的价值是245万元。本案生铁的价值也只能按245元计算才算合理。

  (二)本案恒泰公司到底收了多少款,案发前和案发后总计追回汽车十辆价值是2097662元,案发前追回汇票现金22万元,案发后追回一笔现金10万元,一笔80538元,不锈钢制品折价156980元,总计是2655180元,都有恒泰公司领结的手续。

  张小萍的兴凯公司到底应该支付恒泰公司多少款就付清款?兴凯公司与恒泰公司的生铁的吨数是2500吨,单价是1100元,总金额是2450000元。恒泰实业总公司应该收是245万元,实际收到是2655180元。

  (三)按照这种计算办法,恒泰公司不仅没有损失,反而利用公安机关多收了2655180元-2450000元=205180元

  (四)追回的十辆汽车应按什么价计算,需要不需要评估,在本案汽车不是赃物,所谓的生铁才是赃物,汽车的抵顶价是双方的支付货款的一种交易价,是支付货款中达成双方意愿,不需要公安机关委托作价的。

  三 、张小萍的诈骗对象

  张小萍诈骗的对象是谁,美能公司?不是,美能公司收到了生铁,美能公司应该支付张小萍兴凯公司的货款。恒泰公司?恒泰公司的生铁全部发给美能公司,张小萍没有从恒泰公司取过一分钱,恒泰公司在这次交易中,不仅没有损失,反而多收入205180元+进项税357199.15元=562379.15元。

  四、张小萍到底取走多少款

  检察院的起诉书认定是25万元,1999年1月22日讯问王震亚,王震亚供述张小萍有11万元,张小萍打了条,另外卖掉车14万元,张小萍没有打条。王震亚供述的给了张小萍11万元,说张小萍打了条子,可本案没有书证,仅凭王震亚这份有利害关系的一份孤证证明张小萍取走25万元显然证据不足。

  张小萍承认按差价经美能公司同意取走14万元,退出这笔连环交易案,是合情合理的,可就在这14万元当中,张小萍没有花一分钱,都支付了将追回的汽车运送回榆次的运费和十几个人在江苏泰兴催要货款的差旅费上,张小萍实际没有带走一分钱,怎么能说张小萍是诈骗?

  五、张小萍的逃跑的问题

  这是张小萍的一个错误认识,(石生璠说我公司提供了一张300万元的承兑汇票是假的,他说事情很严重,他对我老公说这个事情你老婆能判死刑,你判无期,我们从来没有遇过这种事,怕真有问题,我们俩口子就躲出去了)不是非法占有后,携款逃跑,逃跑的原因是石生番说的话引起了的张小萍的恐慌,而不是张小萍知道自己诈骗了钱财害怕公安机关追捕而逃跑13年的,如果是检察院起诉指控的是因为携款25万元逃跑,张小萍是绝对不会的,当时张小萍公司的实力也有几百万元,张小萍会因几万元逃跑吗?

  六、张小萍非法占有的目的在那里

  本案张小萍占有生铁?生铁都给了美能公司,占有货款?张小萍要回的款以及8辆汽车全都给了恒泰公司。张小萍占有了什么?张小萍承认取走14万元,认为是自己通过交易取得的利差,况且14万元支付了很长一段时间追款的差旅费用和运汽车的费用。张小萍在本次交易中的目的是交易,从交易中获得利差,不是非法占有。

  综上,张小萍在这笔连环购销合同中,主观上没有诈骗任何人的故意,客观上张小萍没有从连环购销合同中取得一分钱同时没有给所谓的被害人造成任何经济损失,辩护人认为张小萍不构成合同诈骗犯罪,请合议庭宣告张小萍无罪。



  辩护人:律师



  二0一二年十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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