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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走私制造贩卖运输毒品罪死刑复核律师

业务描述

谢通祥系北京律师,学历系北京大学法学学士学位。

  谢通祥系中国国民党革命委员会成员。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律师协会刑事诉讼法专业委员会委员,北京著名死刑复核律师,擅长最高人民法院死刑复核、刑事案件辩护。其办理的李有斌绑架致人死亡案二审改判为死缓,杨方振抢劫杀人案最高法院依法改判,温珂踢死警察案最高法院依法改判,陈某某毒品犯罪最高法院依法改判,李辉杀人抢劫案最高法院依法改判,北京市中汽乾坤汽车租赁有限公司董事长韩明坤涉嫌合同诈骗案无罪释放;刘清春滥伐林木无罪释放。

  最高人民法院死刑复核成功辩护案例

  谢通祥律师在刑事辩护领域业绩丰硕在从事法律实务的过程中特别注重理论与实践的结合,在诸多法律领域积累了极其丰富的实践经验。尤其在刑事辩护、重大经济犯罪、暴力型犯罪、毒品犯罪等领域均有突出表现。通过大量案件的办理,谢通祥律师形成了一整套的办案思路和方法,在实际工作中取得了为数不少的无罪释放、死刑改判、不予核准死刑、撤销指控、取保候审、指令再审等骄人的成绩,其办理的数以百计的法律案件及其提供的法律服务中,影响重大的有:

  (一)李辉累犯被控抢劫罪、故意杀人罪一、二审死刑立即执行判决被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不予核准,依法改判

  黑龙江省高级法院(2008)黑刑一终字第15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认定出租车司机李辉杀死乘客秦某并且抢走财物,构成故意杀人罪和抢劫罪,李辉犯罪情节特别恶劣,罪行特别严重,社会危险性极大,且其曾因抢劫罪被判处三年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不到一年又实施严重危害社会的杀人、抢劫犯罪,具有累犯这一法定从重处罚情节,并且认罪态度不好,作案手段极其残忍,应依法严惩,故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并上报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死刑复核阶段,李辉委托北京谢通祥律师担任辩护律师,最高人民法院采纳了谢通祥律师提出的诸多的有利于李辉的辩护意见

  2009年11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2009)刑一复71496341号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

  1、不核准黑龙江省高级法院(2008)黑刑一终字第15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以故意杀人罪、抢劫罪对李辉的死刑判决。

  2、撤销黑龙江省高级法院(2008)黑刑一终字第15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以故意杀人罪、抢劫罪对李辉的死刑判决。

  3、发回黑龙江省高级法院重新审判。

  2010年10月26日黑龙江省高级法院以(2008)黑刑一终字第159-1号刑事裁定书以故意杀人罪、抢劫罪改判李辉死刑缓刑二年。李辉现在已经在监狱服刑。

  (二)最高人民法院死刑复核首次开庭

  杨方振案国内100余家主流报刊媒体均有报道

  相对于夏俊峰案、曾成杰案等热点案件,杨方振案是最高人民法院死刑复核阶段来说参与程度最高的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于2013年6月17日在河北省黄骅市法院公开开开庭审理了杨方振案,该案开庭时被允许新证人出庭作证被告人做最后陈述,杨方振被控涉嫌抢劫杀人一、二审均被判决死刑立即执行,辩护律师为北京著名死刑复核律师谢通祥,该案经过谢通祥律师的辩护已经依法改判,这是目前最高人民法院死刑复核程序首次开庭,首次实现辩护律师从最高法院直接阅卷,最高法院、检察院、律师三方首次共同参与办理具体案件,该案备受法律界鼓舞,陈光中、陈卫东、赵秉志、洪道德等众多法学教授认为这次最高院死刑复核开庭是向诉讼程序转变的开始。

  (三)李有斌绑架致人死亡一案二审改判辩护

  2005年李有斌、李向阳共同绑架张某某并致张死亡,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法院作出连刑一初字第04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认定李有斌、李向阳犯绑架罪,判处李有斌、李向阳死刑。

  判决结果:谢通祥担任李有斌绑架致人死亡一案二审唯一的辩护人,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6-6-15作出(2006)苏刑终字第0038号刑事判决书,采纳了谢通祥关于“李有斌具有立功表现,原审判决对李有斌的量刑不当”的辩护意见,故改判李有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四)踢死警察的温珂故意杀人罪死刑被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不予核准死刑,依法改判。

  该案为黑龙江省公安厅挂牌督办、全省通报的典型黑恶犯罪案件

  2010年1月31日20时许,温珂伙同黄立明、王松园等人在哈市平房区新疆大街28号金宝利KTV因与被害人马某(哈市平房公安分局民警)发生口角,将马某殴打致死。同时,查明温珂等人均为刑释解教人员或无业人员,自2008年2月开始纠集在一起,为达到非法敛财、称霸一方的目的,非法购置管制刀具、镐把等作案凶器,在平房区先后实施了一系列违法犯罪活动,涉嫌故意杀人、寻衅滋事、妨碍公务、故意伤害4项罪名。当年9月,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以故意杀人罪、寻衅滋事罪、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温珂死刑立即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二审维持原判并上报最高法院核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