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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护词之范XX制造、贩卖毒品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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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护词 之范XX制造、贩卖毒品罪 (2012-12-27 16:11:57)

标签: 辩护词 制造贩卖毒品 主犯 毒品数量 证据收集瑕疵 分类: 唇枪舌剑

案情简介:

法律规定:《刑法》第347条第2款: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1000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冰毒)50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

判决结果:接受委托后,辩护人发现案件在证据收集、毒品数量计算、各被告地位认定上存在诸多问题。经由审理,前述问题引发审判机关内部极大争议,得到高度重视。最后,法庭虽于判决文本中并未全部采信律师意见,但从实际量刑方面予以了适当考虑:认为被告范XX之行为存在从轻情节,对其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

 

XX涉嫌贩卖、制造毒品案

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范XX家属委托,指派律师XX担任被告人的辩护人,经其同意,出庭履行辩护责任。经依法查阅案卷材料、会见被告人、了解案情,辩护人总的辩护观点为:本案存在诸多法定、酌定的从轻情节,恳请法庭依法从轻判决,现发表辩护意见如下:

 

一、毒品数量认定有误

根据公诉机关举示的证据显示,起诉书中指控被告人范XX参与制造冰毒65640余克,数量认定有误。

(一)制毒工业废水、废物不应计入毒品总量

2008年《全国部分法院审理毒品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第四条之规定,“已经制造出粗制毒品或者半成品的,以制造毒品罪的既遂论处”。由此可知,制毒数量的统计应以制得的成品、半成品、粗制毒品数量计。本案起诉书将 63871.4克含量极低(仅为0.3%0.4%)的制毒工业废水,甚至无法测出含量的制毒工业废物计入总量,计入的工业废水、废物量占总量的绝大部分,超过64/65。本辩护人认为,前述废水、废物作为制毒产生的废弃物质自然含有微量甲基苯丙胺,不能因此将之视为毒品计入总量,理由如下:

主观上,这批废水、废物不是各涉案被告意图制造的目标产品,他们也无意将之作为毒品贩卖;客观上,这批废水、废物根本无法进行再提纯,更无法吸食、贩卖,行销于世,给社会造成危害。在此情形下,除非相关鉴定机构依法认定这批制毒废水/物系毒品成品、半成品或粗制品,否则不应将之作为毒品计入总量。

(二)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参与第1例犯罪所制100克冰毒不应计入被告人的制毒数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