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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某故意杀人罪辩护词

 

审判长、审判员:

湖南舜源泽

一、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某某犯故意杀人罪属定性不准,应当定故意伤害罪。

1、从被告人的主观故意来看,被告人没有要杀死被害人的故意,两人只是在喝酒的过程中发生矛盾,由语言冲突发展为行为攻击,进而引发本案。

2、从本案事实来看,被害人受伤的是腹部,且被告人的两刀不是接连捅的,用来捅人的刀也是随手拿的,从作案的整个过程来看,应当认定为故意伤害更合适。

二、被害人有一定过错,应酌情从轻对被告人的处罚。

从事件发生经过来看,被害人先拿杯子砸被告人,然后又是被害人先用洋铲追打被告人,才导致矛盾升级,出现本案的伤亡结果。

三、被告人

被告人是在案发后第三天,自已在山里醒来后,准备下山投案自首时,看到被害人的棺材,准备为他烧了纸钱后就去向政府讲清楚,知道自己错了,在烧纸钱的过程中因身体的原因昏倒了,才没有自己走到派出所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被告人在去投案自首的过程中被抓获,经查证属实的,应当认定为有自首情节。因此,应根据我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对被告人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四、被告人杨某某系初犯、偶犯,且认罪态度好,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

五、对附带民事诉请,附带民事原告人提出的精神抚慰金超出了刑事诉讼的受案范围,应当不予支持,对被抚养人生活费计算有误,不应是12063元,而应当要除以2,父母双方都有抚养子女的义务,实为6031.5元。

六、被告人已赔偿了被害人5万元经济损失。

综上所述,

以上辩护意见供合议庭考虑与采纳。

辩护人:柏云菊律师

2011年10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