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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贩卖毒品罪辩护词
辩护词
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丁广洲律师接受王某某及其亲属委托,指派我作为王某某涉嫌叛卖毒品一案一审辩护人,接受委托后,我通过仔细阅读本案的卷宗材料,多次会见被告人,对本案有了清晰了解,现依据事实和法律发表如下意见:
一 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的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没有异议,但对起诉书指控的贩卖毒品的数量持有异议。理由如下:
虽然2012年公安人员在王某某住所处查获冰毒11小包,麻古1小包,但并不意味起诉书指控的7.98克就是刘某和王某贩卖毒品数量,刘某某和王某某都有都有吸毒的习惯和历史,从笔录上看刘某某且在2012年5月份因吸食冰毒被治安拘留过,王某某也从2012年初开始一直吸毒,每月四次左右,因此辩护人认为,剩下的11小包是当事人吸而不是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依据。因此辩护人认为公诉机关对两被告人起诉7.98克的贩卖毒品不能成立,而只能认定0.78克作为定案依据。
二 从笔录上看刘某某和王某某都有都有吸毒的习惯和历史,刘某且在2012年5月份因吸食冰毒被治安拘留过,王某某也从2012年初开始一直吸毒,每月四次左右,根据最高法(2008)324号会议纪要,“对于以贩养吸的被告人,量刑时应考虑被告人吸食毒品的情节,酌情处理。
三 本案中“公安特情”问题
本案中购买毒品的男子刚从宾馆就被公安机关冲进宾馆抓获被告人,因此,本案不排除公安特情的因素,根据《纪要》精神对因“犯罪引诱”实施毒品犯罪的被告人,根据罪刑相适用原则,应当依法从轻处罚。
四 被告人王某某在本案中系从犯.,本案中购买毒品的是刘某,吸毒人员购买毒品也是直接与刘某某联系,王某某只是在刘某指使下将毒品交与刘某,在本案中起到的是协助,次要作用,根据我国刑法第27条及《全国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议纪要》规定:受他人指使实施毒品犯罪并在毒品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的,一般认定为从犯,。故请合议庭对被告人王某某量刑时予依照《刑法》第27条从犯的规定处理,并根据《纪要》精神给予被告人王某减轻处罚。
辩护人:丁广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