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薄熙来案件律师一审辩护词

辩护人:首先,我想向法庭说明一下,被告人在庭前,告诉我们,他依赖我们,相信我们,相信我们的职业忠诚和职业能力,同时,被告人也有担心,因为本案重大、复杂性,也有人说本案不仅仅是一种审判,而且也是在书写历史。在此,我想向大家说的是,我们有信心书写自己职业历史的光荣。对于本案的辩护意见,除同意刚才被告人自己自我辩护,还要发表意见如下:一,被告人从一名普通干部后升任至中央政治局委员,经我们仔细研究,除谷开来持续让徐明报销机票外,被告人的犯罪行为从2005年之后就嘎然而止,之后被告人的职务虽不断升迁,位高权重,但却不再贪腐,是被告人蟠然悔悟,还是此前的贪腐另有隐情,值得深思。二,对于本案中指控的几点贪腐事实,谷开来都是关键证人,但提请法庭注意的是,谷开来是一个因杀人而已被叛处死缓的人,且现在正在考验期内的人,她对本案的证言,是否需要承受某种特殊的办案压力?值得关注。且被告人也多次提及谷开来心理状况的描述,她对证言的影响,也值得考虑和关注。还有,关于谷开来因精神活性物质致精神控制力减弱的问题,对作证能力有多大的影响,也值得法庭注意。还有,被告人要求排除他对于唐肖林受贿、徐明报销费用的相关自书材料的请求,在庭前会议中,经过法庭主持,法庭认为对于这一申请不符合要求,决定不予以排除,我们尊重法庭的决定,但我们认为是符合刑诉法第50条的规定,被告人的申请符合这一规定,并希望法庭结合其他证据对上述两份自书材料及之后与之内容相似的证据材料,依法不予采信。被告人的辩解是澄清事实,不能认为是翻供和对被告人予以从严惩处的依据。关于收受唐肖林110万元的问题,一,被告没有为唐肖林谋取利益,起诉书指控为唐肖林所在的大连国际公司建设大连大厦,唐肖林当时在该公司担任董事长,而该公司是大连市政府的公司,大连大厦也属于政府,这是被告人对该公司的帮助,而不是对唐肖林个人的帮助。唐肖林取得的利益被告人是不知情的,被告人当时虽然答应,但第一他是基于大连市政府考虑,且也不知道是唐肖林。夏某某之所以进行批示,也是因为该公司是政府的公司,被告人以前一直关照也是基于这一点。第三,无论是大连大厦建设,还是进口汽车配额,对于唐肖林,从被告方面看是为大连国际公司办事,并没有收取好处的想法,唐肖林也没有日后送给被告人钱物的表示,所谓被告人谋取利益没有任何谋利的约定。被告是否收取唐肖林所送三次钱款,相关证据存在矛盾,难以认定。还有,唐肖林的证言也存在矛盾,时间和地点也不相符,难以认定。还有,唐肖林说,时间发生在2002年9月中下旬,送钱到沈阳友谊宾馆处,而事实上被告人当时是住在省府大院,并不是在友谊宾馆。

辩护人:谷开来在证言中,她讲这个钱她带出国,但她又说一人每年只能带5000美元,两人只能带1万美元,两人要分五年才能带出5万美元。这也是令人怀疑的。唐肖林讲2004年所送5万元人民币,没有任何谋利的事项所对应。而宋某某送5万元人民币,不能作为送给被告人的证据。关于唐肖林说的2005年8、9月份,后来又改为4、5月份送的8万美元,但证据显示实际上只能发生在2005年6月之后,因为8万美元中有1万是张某某所送,而这1万元是在大连大厦建成后所送。这一部分事实,谷开来的证言不太可信,在案书证证明谷开来在出国时她有4000多万人民币等,300多万美元,50多万欧元,20多万英镑。她很难记清这么大笔钱。关于被告人收受徐明两千多万,辩护意见如下,被告人和徐明之间没有谋利的约定,虽然被告人在收购球队、直升飞球项目、双岛湾项目、成品油等问题上对实德公司有过支持,但这些帮助只是地方政府对地方企业的正常帮助,是公事公办。对于直升飞球的违规问题,这不应由市长负责。对双岛湾规划范围的调整,经过了合法的论证程序。而收购万达足球队发生于1999年。至于成品油问题上,相关官员明确证明没有任何人给他们打过招呼,他们完全是公事公办。虽然谷开来在收购足球队和直升飞球项目上为徐明说过话,但她也只是为此说话的人之一。重要的是,指控的4件事中,是徐明作证时已明确,这四件事没有任何谋利的约定,他也没说过给谷开来或被告人什么好处。被告人对尼斯别墅的事完全不知情,没有受贿罪的明知,被告人一直否认他知道徐明在法国尼斯买的别墅,且要求排除相关笔录的证据,他当庭也表示本人完全不知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