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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罪立案标准提高表明我国刑法更注重保护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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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罪立案标准提高表明我国刑法更注重保护富人利益 (2013-04-04 20:54:57)
标签: 盗窃罪立案标准 犯罪 刑罚 分类: 刑罚的经济分析
在没有经过普遍听证、与征求意见前提下,甚至事先也没有预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4月3日联合召开新闻发布会,向社会通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的有关情况。该《解释》自2013年4月4日起施行。第一条第一款规定,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应认定为数额较大,构成盗窃。第二款规定:自然灾害、事故灾害、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期间在事件发生地盗窃,盗窃残疾人、孤寡老人、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在医院盗窃病人或者其亲友财物,盗窃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因盗窃造成严重后果等八种情形之一的,定罪数额减半。
对于社会中的犯罪现象,最直接、最敏感的影响因素之一,就是刑法的修订。这次盗窃罪立案标准的修订,不但会对我国整体的犯罪率产生影响,而且,体现了当前,我国立法(权力)阶层,运用刑罚调控社会、抑制犯罪的技能水平,及其法治意识的现状。
盗窃罪在我国整个刑事犯罪总量中所占的比例最大,一直以来都在40%左右,鉴于盗窃罪在整个刑事犯罪中的比重之大,盗窃罪立案标准提高后,盗窃犯罪的减少,必定会降低我国2013年的犯罪总量,相应的会使我国2013年的犯罪率有所下降。但是,这并不意味着我国社会治安环境的好转。
盗窃救命钱的定罪标准减半,体现了我国刑事立法关注普通民众态度、人性化的一面,但是,标准的修改却体现了我国上层社会的法治意识现状,及价值取向。
第一,机械的“轻其所轻”。近年来我国刑事立法的理念是“宽严相济”,在这一理念下,重罪重罚,轻罪轻罚成为一种趋势,修正案(八)与社区矫正制度的试行是其例证。那么,对于不太严重的偷盗行为似乎也要轻罚。然而,我们应当看到,偷盗个案虽然危害不大,但偷盗案件数量巨大,我国当前每年六百万起犯罪,有接近二百五十万起是盗窃罪,战国时期李悝著《法经》,就提出:“王者之政,莫急于盗贼”。这句话对于今天的刑事法律工作领域仍然适用,如果盗窃盛行我们的安全感就会严重降低;如果盗窃盛行,还会诱发其它犯罪发生,打击盗窃,其实还有一个目的,就是防微杜渐。其实,我们要对偷盗行为“轻其所轻”,不应该免罪,而应该减罚,也就是说对不太严重的盗窃(依以前的标准500元),也应当立案、定为盗窃罪,但适用社区矫正的处罚。贝卡利亚说得好:“对于犯罪最有效的抑制力量,不是刑罚的严厉性,而是刑罚的必定性”。另外,这也可以使社区矫正有用武之地。
第二,鼓励犯罪。《解释》是盗贼的福音。我们当前社会生活水平,不足千元的物品真是太多了,二手的笔记本、平板电脑、电话等等,偷了不算犯罪的哟,小偷鸟人!在加上我们盗窃案的底破案率,有数据统计报案的不到30%,报案后破案的不到20%,小偷们真是更肆无忌惮了。其实,刑罚的不足十分可怕,因为它是在鼓励犯罪。
第三,成为警方不作为的借口。以后再丢东西,如果价值不足1000元(欠发达地区),就是一般的治安案件,不是刑警的责任,治安民警缺乏抓捕盗贼的资源。
第四,体现了立法者注重保护富人的倾向。这么说,立法者可能感觉有些冤枉,但这也有可能是他们非故意,而在潜意识中促成的客观事实。1000-3000元对富人来说无所谓,但对于广大的打工仔、农民、学生、低收入者、部分欠发达的少数民族地区人民并不是小数目。这也就是说偷富人不在意的财产量刑法就不管了,只有达到富人在意的财产量才启动刑罚保护措施;穷人要依富人的标准而定。
当然,《解释》可以减少刑事法律机关的案件压力(其实是他们的职责),适应了我国经济发展状况(其实是局部的),但是不足以弥补其产生的代价,我认为《解释》是非正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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