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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罪辩护词

辩护词

审判长:

辽宁鲲城律师事务所接受黎某某的委托,指派高太领律师担任其一审的辩护人。开庭前辩护人认真阅读了案卷材料,通过会见被告人对本案有了基本的了解,经过刚才的法庭调查,对案件有了进一步的认识,辩护人认为,起诉书指控的被告人犯盗窃罪,基本事实清楚、定性准确。辩护人就被告人应从轻、减轻处罚的问题提出以下几点辩护意见,供法庭参考:

一、被告人系盗窃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减轻处罚。

被告人在实施盗窃海珍品的过程中,被大连海政监督管理局三山岛渔政站的工作人员当场抓获而未得逞,根据《刑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被告人的行为系盗窃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减轻处罚。

二、被告人系初犯,可以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系初犯,没有其他违法犯罪记录,平时表现一贯良好,此次犯罪属于偶然犯罪,这说明其具备通过教育改造,重新做人的客观基础,可以酌情对其从轻处罚。

三、被告人犯罪后赃物全部追缴,量刑时应予以考虑。

被告人犯罪后,赃物已全部追缴,未对受害人造成更大的经济损失,且被捕后被告人认罪态度好,对其犯罪行为供认不讳,积极配合调查,这说明其主观恶性较小,具有可改造性。

综上所述,被告人的行为系盗窃未遂,且系初犯,认罪态度较好,因此恳请法庭在定罪量刑时给予充分考虑,坚持以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予以从轻或减轻处罚,给被告人一次改过自新的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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