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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男子被认定为贩卖毒品罪共犯
本报讯(记者黄妍通讯员熊中文)让吸毒人员与卖家联系,并为毒品交易提供场所,这样介绍买卖毒品的行为虽然没有收费,但被认定为贩卖毒品罪的共犯。近日,三明清流法院审结了这样一起案件。
去年7月的一天,吸毒人员赵某找到吴某,让他帮忙介绍卖家。吴某联系了毒品卖家石某,并将赵某的电话号码告诉石某。第二天,赵某和石某先后来到吴某的住处进行了交易。当晚,赵某被警方抓获。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对于吴某无偿居间介绍买卖毒品的行为的定性产生了争议。一种意见认为,吴某的行为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另一种意见认为,吴某的行为是一种无罪行为,不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也不是贩卖毒品罪的共犯。吴某居间介绍并未从中获利,虽然促成了毒品买卖交易,但不具有贩卖毒品的主观故意,因此他的行为也不构成贩卖毒品罪共犯。
第三种意见认为,虽然吴某不以牟利为目的,但由于其积极参与,为毒品交易顺利完成提供信息渠道、场所等便利,属于贩卖毒品行为的帮助犯,是贩卖毒品罪的共犯。
清流法院经审理认为,吴某具有共同贩卖毒品的客观行为。在赵某与石某交易毒品过程中,吴某就将赵某的电话号码告诉了石某,并且为双方完成交易提供交易场所,这是贩卖毒品行为的帮助行为。吴某的居间行为是本次贩卖毒品行为的重要组成部分,并具有共同贩卖毒品的主观故意。
综上所述,吴某的居间介绍买卖毒品行为,虽不以牟利为目的,但具有贩卖毒品的客观行为和主观故意,法院认定为贩卖毒品罪的共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