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系我们

网站首页

当前位置: 广州刑事律师网 > 刑法罪名 > 滥用职权罪 >

滥用职权罪辩护律师孙瑞红:从刘志军被判死缓

从刘志军被判死缓看法定从轻量刑情节的适用

                       孙瑞红,系河南森合律师事务所刑事部主任。

 

刘志军被判死缓。广大网络朋友对结果有一点是失望,甚至还有些对“打老虎”的力度有所怀疑,本人认为严格依法断案,结果就应当是这样,否则就掺杂了非法律的因素,为真正的法治所不可取。并且本人认为该案判决的法律适用应当对全国其他类似案件起到指引作用,可建议最高人民法院把此案列入接下来可能要发布的指导性案例之中,以供全国法律工作者观摩。

之所以这样想,本人认为可以从以下简陋分析中得出来。该案的审判长、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白山云在审判后答记者问时,对为什么对刘志军判处死缓作出的解释(具体的在网络上可见),在回答的内容中,可以提取出四个法律或文件规定,具体如下:

1、刑法第三百八十六条和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根据刑法分则条文关于本罪的规定,刘志军应当以死谢罪,这一点大家都没有异议,所以不少人对刘志军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保有着很高的期待。但是,这只是刑法分则条文关于犯某罪应该怎么处罚的规定,该规定并未把具体的量刑情节纳入其中,亦即刑法分则条文的处罚规定,是在没有任何从轻、减轻情节或者加重情节的情况下的处理结果。但是法院在具体量刑的时候,还必须根据刑法总则和相关司法解释对具有从轻、减轻的量刑情节进行考虑,特别是法定量刑情节的考虑。有利于贯彻罪责刑相适应原则,最终有利于罪行法定原则,推进真正的法治进程。

本人认为这是体现着法治思维的。因为我国法律规定了,具有相应从轻减轻情节的,在量刑时需要考虑的。这些规定,一方面是在鼓励犯罪分子坦白,另一方面也是在给犯罪分子一个机会。如果对于具有法定从轻情节的被告人不考虑从轻,就会对其他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树立一个榜样即“坦白从宽、牢底坐穿。”再者,这些规定的本身是应当遵守的,因为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法律就形同虚设。有些法院在判决一些案件的时候,以被告人虽有从轻情节,但是其罪大恶极,其从轻情节不足以阻碍对其判处死刑立即执行。或许还有其他的表述方式,但是最终的结果是被告人有从轻情节,判决时不予考虑----特别是真心的自首、悔过情节,即被告人在并非无处可逃、无路可退的情况下自首、悔过---不予考虑的本身是对法治的违反,不能单纯的理解为对实体正义的追求,如果真要毫无原则的追究实体正义,那么,根本就不用走程序,实行同态报复更直接些。但是这是社会发展至今,大部分人无论如何都不能接受的规则。

刘志军案的情节,用法院的话来说,刘志军受贿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但是北京市二中院最终考虑了从轻情节,依法判处其死缓,这对其他地方的法院判决的案件来说,具有可参照性,即,其他地方的法院判决的案件达到刘志军案的严重程度了吗?具有的量刑情节考虑了吗?不考虑的理由成立吗?这或许才是对法治进程最具有意义的部分。

一个贪官的落马,本人也为之欢呼,但是本人更关注法律对其的处罚是否严格贯彻了罪刑法定原则,是否贯彻了真正的法治思想。而这些其实应当是所有人都应当关注的!(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