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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毒品辩护律师】传授制毒方法行为的定罪处罚

  【裁判要旨】
 

  成都毒品辩护律师:传授制毒方法的行为人主观上没有制造毒品的共同犯意,也不明知被传授人学习制造毒品是为了贩卖,不构成制造毒品的共犯或贩卖毒品的帮助犯,应以传授犯罪方法罪定罪处罚。

  行为人所传授的制毒方法最终能否成功制造出毒品,不影响对传授犯罪方法罪的认定。
 

  【案情】
 

  公诉机关:江苏省无锡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杨金财。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2008年5月初,被告人赵启锋、葛金龙(均已判刑)合谋联系被告人杨金财到无锡传授制造甲基苯丙胺的方法,并由葛金龙掌握方法后制造毒品,赵启锋负责贩卖。同月10日左右,赵启锋在上海市中土大厦附近,以每千克1.9万余元的价格向被告人时卫民(已判刑)购买了麻黄素3千克。时卫民明知赵启锋购买麻黄素用于制造甲基苯丙胺,为了从中牟利仍然予以提供。5月中旬,杨金财到无锡,赵启锋出资购买了其他化学品辅料和温度计、玻璃器皿等器具,杨金财在赵启锋提供的住所内,将3千克麻黄素加入其他化学品辅料进行化学合成,制造甲基苯丙胺,赵启锋、葛金龙在旁边观看操作。杨金财制成粗制甲基苯丙胺以后,又传授了对粗制甲基苯丙胺进行提纯的方法。5月下旬,杨金财将具体制造甲基苯丙胺的配料以及流程用暗语书写后提供给赵启锋、葛金龙,赵启锋支付现金20万元并书写欠条20万元作为报酬。后赵启锋、葛金龙对粗制甲基苯丙胺采用化学方法加工成甲基苯丙胺,由赵启锋贩卖给他人。

  2008年6月中旬左右,被告人赵启锋伙同被告人葛金龙共同至上海市中土大厦附近,再次以每千克1.9万余元的价格向被告人时卫民购买了麻黄素3千克。葛金龙按照杨金财传授的方法,在赵启锋租住的居所内制造甲基苯丙胺。制成后,由赵启锋贩卖给他人。

  案发后,公安机关在赵启锋租住的居所内查获甲基苯丙胺859.24克(其中痰盂内的500克甲基苯丙胺含量为53.23%,搪瓷量杯内的250克甲基苯丙胺含量为35.87%,5包白色晶体状甲基苯丙胺计100.7克的含量为49.89%);在无锡市林陆巷村林新路49-2号查获海洛因4.2克、咖啡因3714克;在被告人杨金财处查获甲基丙胺0.2克;在被告人时卫民处查获海洛因4.5克、甲基苯丙胺0.4克、氯胺酮0.5克、麻黄素9.5克等。
 

  【审判】
 

  江苏省无锡市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杨金财犯传授犯罪方法罪向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被告人杨金财提出:其仅向赵启锋、葛金龙传授从油到结晶的一个环节,并未传授制造毒品的整个方法。杨金财指定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1.杨金财并未完全传授其掌握的犯罪方法:2.杨金财不是制造毒品的策划者,其在整个犯罪中地位较低,且其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请求对杨金财从轻处罚。

  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

  被告人杨金财传授制造毒品的技能和方法,其行为已构成传授犯罪方法罪,被告人赵启锋、葛金龙依据杨金财传授的方法已制造出数量大的毒品,并由赵启锋用于贩卖,被告人杨金财的行为属于犯罪情节特别严重。杨金财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关于杨金财及其指定辩护人提出的辩解和辩护意见,法院认为,杨金财在侦查阶段作过多次稳定的供述,其供述向赵启锋和葛金龙传授了通过化学合成将麻黄素制造成粗制甲基苯丙胺的方法,后又传授了对粗制甲基苯丙胺进行提纯的方法,并将具体制造甲基苯丙胺的配料及流程

  用暗语书写后提供给两人。该供述与赵启锋、葛金龙的供述能够相互印证,故杨金财及其指定辩护人提出的上述辩解和辩护意见与事实不符,不能成立,不予采纳。至于其指定辩护人提出杨金财不是制造毒品的策划者,。其在整个犯罪中地位较低,且其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请求对杨金财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成立,予以采纳。

  据此,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第(一)项、第二百九十五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杨金财犯传授犯罪方法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被告人杨金财的违法所得20万元予以追缴:犯罪工具温度计、玻璃棒、量杯等予以没收。

  一审宣判后,杨金财不服,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上诉人杨金财及其辩护人诉称:1.杨金财向赵、葛传授的关于毒品甲基丙苯胺的制造方法是否有效尚缺少直接的科学鉴定结论。2.即便杨金财的行为构成传授犯罪方法罪既遂,其社会危害性没有达到情节特别严重的程度,原判量刑过重,请求对杨金财从轻处罚。3.杨金财有检举他人制毒、贩毒的重大立功表现。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确认一审法院所查明的事实和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