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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护词的撰写方法及范例

辩护词的撰写方法及范例

(一)概念与特征

辩护人为了维护刑事被告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证明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刑事责任的证据和意见,称为辩护词.

刑事诉讼法第26条规定:“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辩护权以外,还可以委托下列的人辩护:(一)律师;(二)人民团体或者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或者经人民法院许可的公民,(三)被告人的近亲属、监护人”。

刑事诉讼法第27条第1款规定:“公诉人出庭公诉的案件,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可以为他指定辩护人。”具有这一款所说情况的,规定人民法院可以为被告人指定辩护人.这就是说,如果被告人不需要辩护人,或者有其他原因,人民法院也可以不为被告人指定辩护人。

刑事诉讼法第27条第2款规定:“被告人是聋、哑或者未成年人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为他指定辩护人。”具有这一款所说情况的,规定人民法院应当为被告人指定辩护人。这就是说必须为被告人指定辩护人,而不是可指定可不指定的问题。

辩护词的特征是:

1.为被告人提供法律帮助,进行辩护;

2.维护刑事被告人合法权益;

3.辩护对象是公诉人,或者是自诉人及其代理人,而不是法庭组成人员。

(二)意义与作用

1.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辩护权外,还可委托或者由人民法院指定辩护人为他辩护,可以更好地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2.我国法律上作出辩护制度的规定,反映我国社会主义文明和民主制度,体现国家尊重人权,

3.辩护人与公诉人或自诉人及其代理人进行辩论,使法庭得以“兼听则明”,防止偏听偏信;

4.辩护人可以从另一个侧面,协助人民法院划清犯罪事实,正确适用法律。

(三)辩护的几个原则

1.辩护人不应当提出对被告人从严、从重或加重的处理意见,也不应该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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