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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庄再次被控辩护人妨害作证罪一审辩护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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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庄再次被控辩护人妨害作证罪一审辩护词 (2011-04-20 17:30:35)

标签: 杂谈 杨金柱 陈光武 陈有西 刘桂明 律师制度 民主法治 伍雷 政治改革 分类: 休闲山庄

 李庄再次被控辩护人妨害作证罪一审辩护词

                                          斯伟江律师

        

     金柱按语:斯伟江律师的辩护词是中国刑事辩护的经典辩护词之一,是值得除了重庆市的法律人之外的全中国法律人认真阅读并思考的一篇辩护词。他告诉我们在神奇的重庆到底发生了什么?杨金柱完全同意斯伟江律师辩护词的最后结尾:“辩护人和李庄早就预测到本案的结果,将会是有罪,也不指望有奇迹发生。对于这种既定结果的判决面前,似乎辩护人是无力的,然后,在历史审判面前,谁都无法逃脱。违背法律的人,必将被法律所严惩。天理昭昭,李庄必有昭雪的一天。这句话,送给李庄,也送给所有的法律人。正义虽然不在当下,但,我们等得到!”杨金柱相信:历史一定会审判今天的审判者们,而且这一天不会来得太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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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审判员:

   依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等的相关规定,本律师为依法维护李庄合法权益,特发表如下辩护意见。

 

  【特别申明】:本次出庭辩护,并不意味律师承认贵院对本案有管辖权,只是为了避免李庄的合法权益受到二次伤害,从而依法出庭辩护。

 

   辩护人认为:本案从侦查、到起诉,再到审理,程序屡屡违法,漏洞百出。俗话说,强扭的瓜不甜,强管的案子,程序上千疮百孔。程序正义犹如交通规则,如果今天江北区公检法可以这样不顾交通规则,把李庄撞回监狱,明天任何一个老百姓也可以被撞进监狱,甚至包括在座各位,谁也不能幸免。我国文革才过去30来年,殷鉴不远,眼下重来,岂非悲哀。

    有人对李庄说,专政机器很强大,对谁,谁都抗拒不了。专政机器依法开动,当然强大。但是,如果专政机器不顾交通规则,法定程序,程序正义,最后恐怕,也是要掉到沟里去的。始作俑者,其无后乎?维护法律规定的程序,才能让民众权利受到保护,齐家而平天下,这就是,为什么我们要为李庄辩护,既为李庄个人,也是为了这个国家的长治久安。以下是具体辩护意见:                      

    第一部分:本案程序严重违法

   【案件时间节点】从本案程序上的关键时间节点,就可以看出本案程序上的诸多严重违法之处:

   根据卷宗显示本案程序上的具体时间表如下:

2010年1月16日, 江北区检察院收到徐丽军的举报。

2010年1月27日, 江北区检察院将举报材料移送江北区公安局

2010年1月28日,江北区公安局接受刑事案件,并进行登记,领导批示是初查。

2010年2月9日, 李庄涉嫌辩护人妨害罪证罪(龚刚模案)二审宣判。

2010年2月9日, 龚刚模的表弟龚云飞向江北区公安局举报李庄代理龚刚模案中涉嫌合同诈骗,公安局批示初查。

2010年2月10日,重庆市公安局指定江北区公安局管辖李庄涉嫌合同诈骗罪一案。

2010年2月10日,重庆市江北区公安局决定对李庄涉嫌合同诈骗罪立案侦查。

2010年2月10日,重庆市第二看守所将李庄带到南川监狱,同日接江北区公安局通知带出。李庄未能在监狱服刑。

2010年2月11日,江北区公安局对李庄涉嫌(上海孟英案)妨害作证罪决定立案侦查。

2011年3月28日,江北区公安局对李庄涉嫌合同诈骗,妨害作证罪,侦查终结,移送江北区检察院。

2011年4月2日,江北区检察院将李庄涉嫌辩护人妨害作证罪起诉到江北区人民法院。

根据以上毫无疑问时间节点,辩护人对程序上提出如下意见:

一,江北区公安局无权管辖本案,本案从侦查开始程序上就违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