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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资金罪量刑标准, 挪用资金罪刑期,四川刑

   挪用资金罪概念及量刑标准
    挪用资金罪(刑法第272条),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行为。 
   挪用资金罪量刑标准
    挪用资金超过3个月未还或进行营利活动,数额在3万元以上不满5万元的,为拘役刑;数额为5万元的,为有期徒刑六个月,每增加犯罪数额1万元,刑期增加一个月。
    挪用资金进行非法活动,数额在1.5万元以上不满2万元的,为拘役刑;数额为2万元的,为有期徒刑六个月,每增加犯罪数额3 500元,刑期增加一个月。
   【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法定基准刑参照点】
    挪用资金30万元或挪用资金3万元未退还的,为有期徒刑三年,每增加挪用资金数额8500元或未退还数额每增加4500元,刑期增加一个月。
    挪用资金10万元进行非法活动的或挪用资金1.5万元进行非法活动且未退还的,为有期徒刑三年,每增加挪用资金数额5000元或未退还数额每增加2000元,刑期增加一个月。
   【缓刑适用限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缓刑:
    (一)挪用资金数额40万元以上或挪用资金进行非法活动数额15万元以上的;
    (二)未全部退赃的;
    (三)共同犯罪的主犯,且犯罪情节严重的;
    (四)在本市影响较大,社会反应强烈的。

——四川刑事辩护律师网 编辑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