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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一案 本网首席律师赵建华成功辩护获轻判

刘某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一案 本网首席律师赵建华成功辩护获轻判

2011-11-22 来源:天津刑事律师网 浏览次数:

核心提示: 被告人:刘某某,男,1982年10月30日出生,小学文化,1999年5月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2003年7月16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有期徒刑七年;2004年12月31日因犯聚众斗殴罪被判有期徒刑九年,2009年4月3

    被告人:刘某某,男,1982年10月30日出生,小学文化,1999年5月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2003年7月16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有期徒刑七年;2004年12月31日因犯聚众斗殴罪被判有期徒刑九年,2009年4月30日刑满释放。2011年4月3日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非法持有毒品罪刑事拘留,后被批准逮捕。

    2011年6月2日,刘某某的叔叔冒着大雨来到天津金宜舰律师事务所找到赵建华主任介绍了刘某某情况,请赵主任给其辩护。

    在会见刘某某的时候,他已做好了服刑准备,一直在说“这回没有几年是出不去了”,赵律师告诉他:因你涉嫌两个罪名,这两个罪名虽然刑期都在三年以下但并罚起来就是数罪的最高刑起点3年以上,数罪总和刑期6年以下有期徒刑,并且你之前有过有期徒刑的刑罚,又在5年内犯新罪,应属累犯,应从重处罚。

    2011年8月25日南开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在最后陈述辩护意见时赵律师发表如下辩护意见:首先,对公诉人指控的刘某某容留他人吸毒罪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辩护人没有异议。但是第一,对刘某某非法持有毒品罪,公诉人的指控,本辩护人持有异议,本辩护人认为,刘某某不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因从本案的案卷材料到陈ⅹⅹ的供述都证实了这一事实,刘某某与陈ⅹⅹ的供述也是一致的,陈ⅹⅹ的意思表示非常明确,就是让刘某某品尝,尝完拿走,刚才在庭审调查中我问道时,他也是这样回答的,所以陈ⅹⅹ对放在刘某某所住宾馆的毒品并未转移占有,这些毒品不能以表面形式来认定,不能在刘某某房间起获就认定是他的,这样是不准确的,例如,宾馆房间有很多东西,难道都是刘某某的吗?再有,在起诉书中对第六、第七被告人的指控容留他人吸毒罪中,在其住处不是也查获了毒品吗?公诉机关不是也没有以非法持有毒品罪提起公诉吗?无论从事实上、法律上,认定刘某某非法持有毒品都是不适当的.第二,刘某某有检举他人犯罪的事实,虽然案件未被侦破,但也是肯定了刘某某坦白检举的态度,也应构成立功表现,在此阶段也应考虑刘某某从轻、减轻处罚。”
公诉人未提出反驳意见。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2011)南刑初字第421号判决书“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辩护律师所提辩护意见,本院予以支持,并对所提量刑建议予以酌情考虑。…被告刘某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

   在监狱服刑的刘某某已做好了服刑准备,但真的没有想到,他今年可以回家过年了。

    律师为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进行辩护,保障其合法权益,是民主法治国家的标志性制度,也是法律赐予律师的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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