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敲诈勒索罪法定最高刑仍需提高

  刑法修正案(八)第40条将刑法第274条修改为:“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刑法修正案(八)将敲诈勒索罪增加了罚金刑,兼顾了刑罚衡平性要求与犯罪预防功能的发挥,并增加了量刑档次,这无疑是立法的一大进步。然而,法律对敲诈勒索罪的规定仍存在一些缺憾,有待进一步完善。

  一、敲诈勒索罪数额认定标准偏高。关于敲诈勒索罪数额认定标准的问题,现行刑法没有作出规定,而是以司法解释的形式具体化,以便在司法实践中具有可操作性。犯罪数额的认定往往反映着某一犯罪社会危害程度。对犯罪数额认定标准的把握应该慎重,这既是立法、司法的要求,也是人权保障的需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敲诈勒索罪数额认定标准问题的规定》规定,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以一千元至三千元为起点;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巨大”,以一万元至三万元为起点。与盗窃罪、抢夺罪等数额认定标准相比较,敲诈勒索罪数额认定标准偏高,应该调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发布的《关于盗窃罪数额认定标准问题的规定》规定,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以五百元至二千元为起点;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巨大”,以五千元至二万元为起点;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以三万元至十万元为起点。

  从敲诈勒索罪的社会危害性的角度考察,敲诈勒索罪不仅侵犯了公私财物的所有权,还危及他人的人身权利和其他权益,而盗窃罪以及抢夺罪侵犯的只有公私财物的所有权,表明敲诈勒索罪的社会危害性要大于盗窃罪和抢夺罪,敲诈勒索行为更应该成为打击的对象,其数额认定标准不应高于盗窃罪和抢夺罪。

  二、敲诈勒索罪法定最高刑应提高到与盗窃、抢夺等犯罪相当的层次。敲诈勒索罪与盗窃罪、诈骗罪、抢夺罪的社会危害性相当,有时甚至还要严重,但是敲诈勒索罪的法定最高刑设置明显低于盗窃罪、诈骗罪、抢夺罪。现行刑法第264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266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267条规定:抢夺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而犯敲诈勒索罪,“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其法定最高刑仅“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相比之下,敲诈勒索罪最高法定刑比盗窃罪、诈骗罪、抢夺罪要低得多,法律条文之间不具有统一平衡性,势必导致罪刑失衡与量刑失衡。因而敲诈勒索罪的最高法定刑仍需进一步加重,使之提高到与盗窃、抢夺等犯罪相当的层次。此外,现今世界多数国家的刑法典均规定了敲诈勒索罪,并处以较重的刑罚。

  因此,笔者建议将刑法修正案(八)第40条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的法定最高刑修改为:“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作者单位:江苏省如东县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