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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贿罪成功辩护,被告人得减轻处罚

犯罪嫌疑人王某原系江西省某县教育局长,检察机关认定其在任职期间利用职务便利收受他人钱款,并为他人谋取利益,向该县法院提起公诉。王某之妻与2012年3月委托循义律师事务所张程远主任为其丈夫受贿案担任辩护律师,为王某在侦查、审查起诉、诉讼阶段提供全程法律帮助。

张律师在接受委托后,第一时间从北京赶往犯罪嫌疑人被羁押地江西省某县看守所,及时会见犯罪嫌疑人,了解案件情况。会见犯罪嫌疑人后,张律师积极与检察机关取得联系,复印、查阅卷宗。回京后,仔细研究、查阅犯罪嫌疑人所述案情及相关卷宗,结合并对比《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中的规定,张律师认为本案可以在两个方向上努力帮助嫌疑人得到减轻处罚,即首先在犯罪数额上进行排除,争取尽量降低司法机关对王某受贿数额的认定;第二在量刑上,找出王某可以减轻处罚的情节加以辩护,争取减轻法院对王某的判处。

首先,在犯罪数额的认定上,张律师认为检察院在侦查阶段认定王某的受贿数额中有多笔款项不构成犯罪,此观点最终得到检察机关的认可。

检察机关在侦查阶段认定王某受贿数额为人民币37万余元,张律师认真查阅卷宗、会见犯罪嫌疑人仔细询问收到这些款项的细节,包括时间、人物、背景以及是否为送款人牟利等,综合比对各项款项是否符合刑法中受贿罪的犯罪要件,认定出其中多笔款项并不构成犯罪,而仅仅是朋友之间逢年过节的礼尚往来,因此张律师将这些不构成犯罪的款项特别整理了一份详细的清单且书写整理出一份意见书交给检察院,并积极同检察机关沟通,表达自己的意见,经过张律师的积极努力,检察机关终于认可接受了张律师的意见,在最终的起诉书中王某的受贿数额认定为136000元,这对王某最终得到减轻判处起到了十分关键的作用。

第二、在减轻处罚情节上,张律师对犯罪嫌疑人犯罪行为的性质及可减轻处罚的情节做出了非常正确的把握和判断,并获得了法院的支持。

根据《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第三百八十六条:“对犯受贿罪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处罚。”第三百八十三条:“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一)个人贪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可以看出受贿数额在十万元以上应当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处死刑。王某受贿的数额是136000元,依法应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而张律师经过努力研究法律法规,根据《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之规定,提出了王某有四个可以减轻处罚的情节,分别是:1、自首:王某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向有关机关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实;2、立功:在归案后检举他人犯罪行为,并经查证属实;3、当庭自愿认罪:王某当庭对自己受贿事实供认不讳;4、全部退还赃款:王某家属已将全部受贿赃款退至检察机关。以上四点都是《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中规定可以减轻处罚的情节。法院最终支持了张律师的辩护意见,对王某在法定刑以下减轻处罚,判决王某有期徒刑五年,被告人及家属对案件结果非常满意。

众所周知,刑事辩护能达到在《刑法》规定的法定刑期以下获得减轻处罚是非常难的,这样的案例一直以来都是被各大法律网站作为经典案例进行宣传和推广的,这考验了刑事律师的综合能力,需要辩护律师多年的刑事辩护经验以及对案件认真仔细的研究并结合对法律法规的精准掌握,各方因素缺一不可。王某及其家属表示对此审判结果很满意,他们对张律师雷厉风行、积极高效的工作风格表示钦佩,也对张律师认真严谨的工作态度和精准有力的辩护风格给予了充分的认可和赞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