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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受贿罪的量刑情节证据注意要点

受贿罪的情节证据,是指藉以证明行为人具有某些影响定罪、量刑的各种情节事实的证据。根据刑法和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在受贿罪的情节证据中,主要有定罪情节和量刑情节两组证据。


1.定罪情节证据。定罪情节证据,是指证明行为人具有影响受贿罪名成立的情节事实的证据。从刑法和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看,影响受贿罪名成立的情节证据,主要有谋利情节和起刑情节两组证据。


(1)谋利情节证据。即:行为人具有为他人(或请托人)谋取利益情节事实的证据。包括:承诺证据(明示或暗示)、策划谋利证据、实施证据、实现证据及利益性质(正当与否)证据等。


(2)起刑情节证据。即:关系定罪起点的情节事实证据。主要包括:数额证据、损失证据、影响证据和素要证据等。


证明意义:“为他人谋取利益”和“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条件,是一般受贿和间接受贿构成犯罪的必要条件。这一条件作为受贿罪的特定条件直接关系到一般受贿和间接受贿的罪名成立。但是,由于这一条件仅是一种情节因素,故他是否实现,即结果是否发生,不影响受贿罪的成立。至于“利益是否正当”,它是一般受贿的酌定从重处罚情节(如谋取不正当利益)和间接受贿的必要情节(正当利益不构成犯罪)。


起刑情节,是指具备起刑点的情节。根据刑法第三百八十六条和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个人受贿5000元以上是构成犯罪的数额起点。个人受贿“数额不满5000元,情节较重的”才能构成犯罪。那么,具有哪些情节才能构成“较重”呢?据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解释,个人受贿数额不满5000元,但具有“(1)因受贿行为而使国家或社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2)故意刁难、要挟有关单位、个人,造成恶劣影响的;(3)强行索取财物的”情节的,应予立案追究刑事责任。再据上述«立案标准»附则规定,“本规定中有关犯罪数额‘不满’,是指接近该数额且已达到该数额的百分之八十以上”。 也就是说,个人受贿数额在4000元以上,且具有上述三个情节之一的,应当追究刑事责任。这样,就需要相关的遭受重大损失、造成恶劣影响及强行索要财物情节的证据予以佐证。上述证据是否确定充分,将直接影响着犯罪的成立。故,它是关系罪与非罪的重要情节证据。尤其是受贿数额处于边缘的案件,情节证据的作用就更显关键。为此,上述定罪情节证据,应引起司法工作者的高度重视。


2.量刑情节证据。量刑情节证据,是指证明行为人具有影响量刑的情节事实的证据。从刑法、刑事诉讼法和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看,影响受贿罪良性的情节证据主要有以下几种:


(1)索贿情节证据。即:证明行为人具有主动向他人索取财物的情节证据。


(2)前科情节证据。即:证明行为人在犯罪前曾具有因经济违法犯罪行为受过行政处分或刑事处罚的情节证据。


(3)数额情节证据。即:证明行为人具有刑法规定的量刑幅度数额要求的情节证据。


(4)要挟情节证据。即:证明行为人具有要挟、刁难迫使他人给予财物的情节证据。


(5)损失影响情节证据。即:证明行为人具有因受贿犯罪行为使国家、集体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及造成恶劣影响的情节证据。如造成企业亏损、破产及造成信誉危机、单位瘫痪等情节证据。


(6)自首立功情节证据。即:证明行为人具有投案自首或者立功表现等法定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证据。


(7)悔改情节证据。即:证明行为人具有犯罪情节较轻(数额在1万元以下),能主动坦白、积极退赃,确有悔改表现等情节的证据。


(8)妨碍侦查情节证据。即:证明行为人在侦查期间,具有干扰证人作证、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等情节的证据。


证明意义:在受贿罪的处罚上,影响量刑的情节很多,但主要体现在从重处罚或从轻、减轻处罚两个方面。从法定的从重情节上看,“索贿的从重处罚”,是刑法第三百八十六条的明确规定。前科情节,属于累犯的应根据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从重处罚。虽不属于累犯,但曾因经济犯罪行为受过行政处分或刑事处罚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贪污、受贿、挪用公款犯罪分子依法正确适用缓刑的若干规定»,是不能适用缓刑,故这一情节应视为酌定从重情节。数额情节,是刑法中量刑幅度的起点数额标准,达到哪一量刑幅度按哪一量刑幅度要求去量刑,这是正确量刑的基础条件。要挟情节,是最高人民检察院«立案标准»中明确规定的从重情节。损失情节和影响情节也是如此,最高人民检察院和最高人民法院均在各自的司法解释文件中对此作出规定,实践中将此作为酌定从重情节亦已成通则。自首立功情节和悔改情节,是刑法第六十七条、第六十八条和第三百八十三条明确规定的从轻、减轻情节。妨碍侦查情节,是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对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的相关条件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在«立案标准»中对贪污罪的定罪情节亦有类似规定,因此对上述情节应视作酌定从重情节来掌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