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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侵占罪100万量刑标准,职务侵占罪标准

职务侵占罪100万量刑标准,职务侵占罪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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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贵州省普定县财政局职工 ,一九九二年十二月由财政局抽到县城市建设综合开发有限公司(由县政府,县财政局,建设局,建行,城关镇等19家机关企事业单位职工集资入股成立的股份公司,公司管人员和职工都由这几家单位抽派)工作。被公司董事会聘为副经理。一九九八年十月回财政局工作 ,二00七年七月二十六日反贪局以职务侵占对我刑事拘留,同年八月二十一日被取保候审。反贪局认为我涉嫌职务侵占,事实如下

二:一九九七年三月,县政府要从公司已售出的土地中调出一部份给情源宾馆,责成公司给已购土地的用户作工作,请一部份用户调到其它位置。公司董事会决定,凡要公司其它土地的,可以在其它地方按原购土地面积的1.5倍划给,如果公司土地不够调整或不在其它地方要土地的,可以按银行贷款利息的双倍计算退款的补偿费。在同购土地用户进行谈判过程中的四月三十日,用户洪国平急于退款,我对他说待谈判落实后不要土地可退双倍利息,他说“我等不到,你个人有钱垫付给我,以后退得的利息归你”。我就用我个人的钱垫付60000元给了他。到了一九九七年九月三十日,全部土地用户调整结束,我便将垫付的60000元和应得的利息6751.4元从公司领出。领条上经董事长毛友泽签字同意的。但反贪局认为我涉嫌职务侵占。并令我将此款于2007年9月交到检察院。我认为这是我的合法所得。第一,此款是按公司董事会的规定领的,没有侵占公司的利益。第二,洪国平领款时是他同意我由我垫付给他,领的利息归我,如果说我侵占了洪国平的利益,为何十年过去了,他一直没找我要此款,更没经法律机关向我讨要。

三,一九九五年八月我承包县委三栋大楼的外装修,总造价250000元,按合同规定应交公司一万元的管理费和应交的税款全部交清,但在同公司结算时我少计算了我应得的收入4908.8元,但我在领工程款时将此款领出,形成我领的款比结算单的数字多了4908.8元,实际我并没有多领公司一分钱,也没有少交公司的管理费和国家的税款。检察院令我于8月1日交此款到检察院是没有按当时的实际情况实事求是计算我的应得收入。

以上事实,请律师为我解答是否犯罪,如果犯罪,能受到何种程度的刑事处罚,本人万分感谢。

2008年1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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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单的事情,很复杂;谁能帮我?

朋友T在青岛有一个小公司,我们且称之为F公司吧,老板T总,为人不错。2009年11月,T总的同学介绍了一个所谓的朋友,周丰明,进入F公司工作,负责自动化方面的销售工作。

周丰明,男,1974年生人,祖籍湖北,现居上海。自2009年11月至2010年6月期间,周丰明工作认真负责,积极主动,表现不错;由于周丰明以前的生活和工作经历,导致他经济上非常拮据,来青岛是为了谋生,T总就全心全力帮助他,对他格外照顾;并没有像其他员工那样定时每个月发放工资,而是在周丰明经济上需要的时候就让财务预支现金给他(有周签字的现金付出单),帮助他生活、工作,同时对他所有的费用都进行及时报销。

2010年6月,意想不到的事情发生了。

2010年6月,公司委托周丰明携带公司转账支票一张,金额8万余元,到厂家提货,之后人和货物全无音讯;同时,周丰明还盗取了公司IBM笔记本电脑一台,加上其他客户的货物,涉案金额达约10万元。之后,F公司到当地公安机关,就是H山坡派出所报案,接待民警认为是普通侵占,不予立案;后来一副所长认为应该是经济案件,规划为职务侵占,便建议到市北经侦咨询。于是,先后两次到经侦进行咨询,两次接待的是不同的科长;第一次,科长仔细看了材料,说不构成犯罪主体,周丰明没有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也没有工资单,无法确认其为公司员工,就不能构成职务一说,也就无法以“职务侵占”立案;第二次,另外的科长,完全不是针对案情来解答,反复的不耐烦的指责F公司,为什么不和周丰明签订劳动合同;“怎么还有你们这样的公司?”“就是为了不给员工上保险?”当对其解释原因,说T总就是好心,为了帮助他度过难关才同意他来公司的,该科长竟然说,老板这么好心,让我们都去你们公司吧,等等,几乎涉及不到案情的内容,最后的结论是,不予立案。

在这个问题上,F公司查询了相关的法律条款,其中涉及到“事实劳动关系”的解释,如下可以认定:

(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四)考勤记录。

(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