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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侵占罪是什么来的?

    会见完了,我特别想搞清楚王××的身份是什么,如果是公司业务员,侵占了保费是极有可能构成职务侵占的,但听王××老婆说王××拿的是佣金提成,没有工资,一切都要靠自己,保险公司也没有给他买养老、工伤等社会保险,这些费用都是要自己出的,这次挪用了这些保费,确实是因为两个小孩又是生病又是吃穿,家里的一家人所有开支都是靠他一人,加上前段时间小孩生病着急这才挪用的,我问有没有工作证,回答:没有。有没有劳动合同,回答:没有,

    本案涉及的刑法规定有:1、[职务侵占罪]第二百七十一条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这是职务侵占罪的法律条文,以王××侵占了5万元计,如果罪名成立,恐怕得判3-4年,真要这样这个家也完了;2、[挪用资金罪]第二百七十二条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或者数额较大不退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以挪用资金罪来判处一般会判三年以下,量刑比职务侵占罪会轻,但也要关1-2年吧。3、[侵占罪],第二百七十条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这个罪名在三个罪名中量刑最轻,而且是单位自诉案,只要单位不再追究刑事责任,基本上就可以放人。

     从我会见的情况看,王××的行为最符合挪用资金罪,有挪用的事实,但没有拒不返还故意侵占的事实,保险公司是要求王××立即交回保费,王××恐怕是手上的钱用的差不多一下子还不出来,双方产生矛盾以致报案,症结应该就在这儿。本案定职务侵占是很勉强,我想不明白公安机关为什么会以这个罪名立案,但我想应是这两个罪名在客观上比较相同,仅只有主观上的差别,不是专业人员很辨别这其中细微的差别。

     我立即再回司法机关阅卷,想从司法机关掌握的证据来确定本案究竟是什么性质的案件,我在案卷中看到了王××给客户签收的的收条,时间大致在2004年11-2005年1月之间,早已超过三个月,交钱客户笔录和收据可以证实王××确实收钱了,不管是以职务侵占罪还是挪用资金罪,以这些证据拿到法庭上判他2年是说得过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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