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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载]如何认定私分国有资产罪的“个人”

[转载]如何认定私分国有资产罪的“个人” (2012-02-20 15:49: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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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地址:如何认定私分国有资产罪的“个人”作者:刑法博士张志勇律

 

如何认定私分国有资产罪的“个人”

 

根据刑法第396条之规定,私分国有资产是指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违反国家规定,以单位名义将国有资产集体私分给个人,数额较大的行为。司法实践中,私分国有资产罪存在许多争议,如犯罪主体、表现形式、认定标准,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导致其往往难以认定。其中关键的争议在于:“集体私分给个人”中的“个人”范围如何界定。有人认为:“集体私分给个人”,是指将国有资产擅自分给单位中的每一个成员或者绝大多数成员;否则,将国有资产擅自分给单位中的某个成员或者少数成员,则构成贪污罪。也就是说,私分国有资产罪中“个人”指单位中的“每一个成员或者绝大多数成员”,而不是指单位中“某个成员或者少数成员”。笔者不赞同这种观点,笔者认为,私分国有资产罪中的“个人”,既可以是单位中的“每一个成员或者绝大多数成员”,也可以是单位中“某个成员或者少数成员”。换言之,私分国有资产罪中“个人”的范围很广,既可以是单位中的全体或者绝大多数成员,也可以是单位中的某个或者极少数成员,即可以是单位中的任何一个人或者所有的人。理由分述如下:

 

一、从罪刑法定原则来看,个人的范围应包括个别人

私分国有资产罪,是指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违反国家规定,以单位名义将国有资产集体私分给个人,数额较大的行为。从刑法条文规定可以看出,法律对私分国有资产罪的犯罪手段、行为人人数、行为人所得的比重并无特殊要求。“集体私分给‘个人’”集体是一个相对的概念,是针对于个人而言的,一部分人也可以成为一个大集体中的小集体。集体私分给个人,并不能排除个人,包括个别人。

“集体私分给个人”,一般是将国有资产分给单位的全体人员和部分人员、个别人员。分配时,可能是平均分配,也可能是按照不同标准进行分配。直接负责集体私分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是否分得财物或分得多少,不影响本罪的成立。对“个人”的范围,法律没有作出明确的规定,笔者认为,不应将其绝对地理解为“全体人员”或“绝大多数成员”,仅根据私分人数来判断是此罪还是彼罪,显然是片面的。如果私分行为经过单位领导决策层集体研究或单位领导决定,在本单位公开,并得到其他成员的认可,这种行为应认定为私分国有资产行为。因此,将私分国有资产罪的“个人”解释为范围很广,既可以是单位中的全体或者绝大多数成员,也可以是单位中的某个或者极少数成员,符合罪刑法定原则。

 

二、从处罚对象看,“个人”应涵盖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与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按照刑法规定,私分国有资产罪实际受到处罚的受刑主体是对犯本罪负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尽管现行刑法中有不少解释性的条文,但关于何为对单位犯罪“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何为“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现行刑法却没有作出解释。笔者认为,对“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认定,应作如下解释:

(一)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的认定

所谓“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是指对单位犯罪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

而不是犯罪单位的主管人员。作为对单位犯罪负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首先应

当是在单位中掌有实际的领导权限的人员,其次,必须是和单位犯罪有直接联

系。这两个条件缺一不可。

所谓对单位犯罪负有直接责任,主要包括两种情况:一是单位领导人组织、策划了该单位犯罪的场合。但是,在单位领导集体参与决定某一单位犯罪的场合,不宜将每个人都列为“负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只需追究领导集体中的主要负责人或主持人的刑事责任就够了。二是允许或默认该单位犯罪发生的场合。对于单位领导人员疏于管理,对工作严重不负责任,不行本单位或本行业以及有关的规章制度,致使所属部门放任自流,公然进行单位犯罪活动的情况,应当视为对单位犯罪负有直接责任而承担刑事责任的主管人员。对于私分国有资产罪而言,由于本罪的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因此只有单位领导人组织、策划了该单位犯罪或者允许、默认该单位犯罪发生的场合下才能被认定为直接责任人员,而在单位领导人由于玩忽职守没有发现单位犯罪或者发现了及时予以制止的领导人员,在单位犯罪中表现为消极的、被动的不作为的场合下不能认定为直接责任人员。

(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认定

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是指除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外的积极参与实施单位犯

罪的单位人员,一般是指具体实施单位犯罪的行为、具体完成单位犯罪计划的

人。追究单位犯罪中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是法律的必然要求和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