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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侵占罪数额较大自首情节全部退赃缓刑判决书

职务侵占罪数额较大自首情节全部退赃缓刑判决书

2011-07-13 来源:四川刑事律师网 浏览次数:0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

(2010)青刑初字第149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夏珊新。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青检刑诉(2009)68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夏珊新犯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于2010年3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华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夏珊新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
  一、职务侵占部分
  被告人夏珊新从2003年5月至2004年7月期间,在上海佳峰成衣水洗有限公司(以下称佳峰公司)担任会计。2004年4月1日,被告人夏珊新利用职务便利,至上海市青浦区大盈农村信用合作社,通过开贷记凭证(凭证号码:AJ872303),从佳峰公司的农村信用合作社账户(帐号:327452-18010110442)上转帐人民币43,000元至与公司没有业务往来的上海宜升照明电器厂的中国农业银行帐户(帐号:03880608016033641),然后再通过上海宜升照明电器厂取出人民币43,000元,后被告人夏珊新在公司的会计账簿上通过虚列应交税金人民币40,026.54元和管理费用人民币2,973.46元予以平帐,将该笔钱款占为己有。案发后,被告人夏珊新已退赔被害单位人民币43,000元。
  二、挪用资金部分
  2004年7月11日下午,被告人夏珊新利用在佳峰公司担任会计的职务便利,以缴税为由从公司拿出印章俱全的开户行为中国工商银行静安支行(帐号:1001255309206968867)的空白支票(号码为626618),在支票上填写金额人民币50,000元。次日,被告人夏珊新将支票交给沈凤秀,委托其帮助套现,沈凤秀又将支票交给其丈夫上海亚明橡塑五金有限公司法人代表梅亚明,梅亚明将该支票解款至上海亚明橡塑五金有限公司的中国农业银行账户(帐号:779708016017891)。同年7月14日,支票到账后梅亚明从上海亚明橡塑五金有限公司账户上提取现金人民币50,000元,后让沈凤秀交给被告人夏珊新,被告人夏珊新拿到钱后用于赌博。
  另查明,2009年9月14日,被告人夏珊新自动到上海市公安局青浦分局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挪用公司资金人民币50,000元的事实,并退还全部赃款。
  上述事实,被告人夏珊新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严毅、吴漪、沈凤秀、梅亚明、蔡一兵、周振炎的证言笔录,上海市农村信用合作社贷记凭证(号码:AJ872303)、贷记凭证收帐通知、上海市农村信用合作社对帐单,中国农业银行上海市青浦区城中支行对帐单、中国农业银行上海市分行支票存根(支票号码:DY266788,DY266789),佳峰公司的情况说明、资产类明细帐、记账凭证、税收通用缴款书,上海市公安局青浦分局扣押物品、文件清单,收条,中国工商银行存款对账单、中国农业银行上海市分行进帐单、中国农业银行综合应用系统分户明细查询、支票存根,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佳峰公司出具的证明、工资单、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案发经过,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夏珊新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占为已有,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夏珊新又挪用本单位资金人民币50,000元进行非法活动,其行为又构成挪用资金罪,依法亦应予惩处并予以两罪并罚。被告人夏珊新在案发后,如实供述其挪用资金部分的罪行,对于挪用资金部分应认定为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夏珊新的犯罪罪名及认定其部分犯罪系自首的公诉意见正确,本院予以确认。鉴于被告人夏珊新认罪态度较好,有自首情节,且已全部退赃,本院对其予以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为维护企业的管理秩序,保护公司财产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夏珊新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犯挪用资金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诫勉语:夏珊新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附:相关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七十一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
  第二百七十二条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或者数额较大不退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
  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
  第六十九条 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
  ……。
  第七十二条 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宣告缓刑。
  ……。
  

审 判 长 王美芳
人民陪审员 陈 灏
人民陪审员 朱正义
二O一O年三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李杰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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