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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面对七项指控 法援律师深入调查为其辩护
原标题:一封至关重要的辩护意见书
【海峡法治在线-法制今报4月22日讯】面对7宗盗窃案的指控,法援律师在案件审查起诉阶段就提前介入,通过细致的调查取证,用一封事实清晰、证据确凿的辩护意见书,让公诉方撤回了其中3宗盗窃案的指控。
法援接手 七宗罪状
2013年2月27日,晋江市法律援助中心接到晋江市检察院的指定辩护函,遂向福建协志律师事务所发出指定辩护通知。该所指派了刘晓明律师、柯志荣实习律师为罗某涉嫌盗窃案提供法律援助。法援律师在仔细阅读案件材料后,初步了解罗某涉嫌的七起盗窃案件,分别如下:
2012年9月24日盗窃现金约5400元;2012年10月3日盗窃走一台神州行优雅350笔记本电脑 ;2012年10月5日盗窃一部台式电脑;2012年8月6日盗窃一部笔记本电脑及一部NOKIA N78手机、一部三星手机;2012年8月初盗窃一台台式电脑;2012年10月23日盗窃一部IBMT60型笔记本电脑及一部中兴牌手机;2012年9月29日盗窃现金15000多元,黄金首饰重18克左右。
调看案卷 年龄有疑
法援律师在查看案件材料时发现,《起诉意见书》中罗某的出生年月为1996年8月5日,而罗某第4起案件发生的时间认定为2012年8月6日;第5起盗窃发生的时间认定得相当模糊,描述为2012年8月初的某日。这两起盗窃案件发生的时间恰好在罗某16周岁生日前后(即达到盗窃罪追究刑事责任的法定年龄),是否追究刑事责任,对于罗某的量刑有着巨大影响。
2013年3月12日,法援律师前往晋江市看守所会见罗某。询问罗某第5起案件的具体作案时间,罗某表示其不记得具体的日期。辩护律师又询问受援人的出生日期,罗某称其出生于1996年农历八月初五。法援律师认为,如果受援人罗某所说是真实的,那么,罗某的真实出生日期应为1996年9月17日,侦查机关所指控的七起盗窃案中,至少有两起是未达到追究盗窃罪刑事责任的法定年龄的。
辩护意见 减轻罪责
2013年3月13日,辩护人向晋江市检察院提交了辩护意见书,对受援人罗某的年龄,以及所认定的第7起案件提出了辩护意见。辩护人认为,受援人罗某的出生日期是1996年8月5日,还是1996年9月17日,对于《起诉意见书》所指控的第4起、第5起案件是否达到了盗窃罪追究刑事责任的法定年龄,起着决定性的作用;涉案的第七起案件中,涉案金额有15000元以及18克黄金,这对该起盗窃罪的涉案金额是数额较大还是数额巨大有着决定性的影响,而该起案件的证据明显不足。基于以上种种,辩护人建议晋江市检察院公诉科对本起案件退回补充侦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