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广州刑事律师网 > 刑法罪名 > 死刑 >
我市首例死刑限制减刑案宣判
根据《刑法修正案(八)》以及最高法院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对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法院可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决定对其限制减刑。那么,这起凶杀案件中的罪犯王强为什么被限制减刑?限制减刑对他的刑期又有什么影响?昨天,记者采访了此案主审法官。
记者:法院为什么对王强限制减刑?
法官:根据《刑法修正案(八)》以及最高法院《关于死刑缓期执行限制减刑案件审理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对于被判处死缓的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死缓的犯罪分子,法院可以同时决定对其限制减刑。王强犯故意杀人罪,又曾因盗窃两次获刑,属于累犯,法院依法决定对其限制减刑。
记者:限制减刑对王强的刑期有什么影响?
法官:在《刑法修正案(八)》施行前,对于死缓犯,刑法没有规定最低执行刑期。在司法实践中,死缓犯如在两年缓刑期间,没有犯罪行为,将被减刑为无期徒刑。如果此后表现良好,还可减刑,最低服刑期限一般为14年。而在被限制减刑后,王强即便在2年后被减刑为无期徒刑,在此基础上减刑后的实际刑期不能少于25年。即使他在服刑期间有重大立功行为,最低服刑期限也不能少于20年。
记者:限制减刑有什么意义?
法官:首先在于有利于维护社会安全稳定和打击犯罪。类似于王强这样的暴力犯罪分子,主观恶性极深,罪行严重,对人身安全和社会的危害性极大。对其进行限制减刑,一方面是为了打击和震慑严重暴力犯罪,另一方面也可以避免其过早回归社会后重新犯罪。其次,限制减刑也有利于抚慰受害人及其亲属。犯罪分子以暴力手段加害于人,导致伤残以致死亡,这对受害人及其家庭造成的伤害是巨大的,对犯罪分子依法予以严惩,也有利于抚慰受害人及其亲属的心理创伤。本报记者 朱晓露
“限制减刑”后至少要做20年牢
本报讯(通讯员 中法宣 记者 朱晓露) 离婚后心怀怨恨,经常上门骚扰、威胁前妻,并在一次争吵中,用剪刀将前妻弟弟捅死。记者昨天获悉,该男子因犯故意杀人罪,于本月3日被市中级法院判处死缓,并限制减刑。据了解,这是《刑法修正案(八)》实施以来,我市首例死刑限制减刑案件。
今年30多岁的陈晓琴(化名)是溧水县永阳镇人。2002年,陈晓琴经人介绍与邻村人王强结婚,第二年两人的女儿出生。由于婚前缺乏了解,婚后陈晓琴才发现王强染有毒瘾,并且经常三天两头不回家,难得回来一趟也是问家里要钱。2009年,陈晓琴到溧水法院打官司要求离婚。同年9月,两人在法院调解下达成离婚协议,家中大部分财产都给了王强,女儿随陈晓琴生活。
然而,陈晓琴并未因此摆脱噩梦。虽然离婚了,王强还是隔三差五地上门找她要钱,还威胁她若不给钱,就要伤害女儿。
去年11月30日,王强又来到陈晓琴家中闹事,正在外面办事的陈晓琴打电话叫自己的弟弟陈勇(化名)送自己回家。
陈晓琴到家后,就劝王强离开,但王强不肯,双方吵了起来。争吵中,王强突然掏出随身携带的剪刀对着陈勇的胸部连捅数下,陈勇当即倒地流血不止,送到医院时已经死亡。当天,王强被抓获归案。
今年4月1日,检方以王强犯故意杀人罪提起公诉,陈勇的家人也提起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庭审中,王强辩称是陈勇先动手的,其只是防卫过当,不构成故意杀人罪。但现场多名证人证实陈勇并未殴打王强,只是劝其离开。
市中级法院经审理认为,王强事先准备了作案工具,并对着陈勇胸部连捅3刀,构成故意杀人罪,论罪当处死刑。但考虑到本案是婚姻、家庭矛盾所引发,与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其他故意杀人犯罪案件有所区别,故对王强判处死缓。
据此,法院一审判处王强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同时限制减刑,并判处其赔偿陈勇家人经济损失60万元。
互助咨询:84552370
为他人献爱心 为自己留放心
南京市职工互助互济会
(本文来源:南京报业网-南京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