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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高利贷被判非法经营罪案例

注册成立一家投资公司,却不经营实际业务,而是以高息向不特定公众放贷。在贷款收不回的情况下,该公司老总多次指使手下暴力威胁借款人。近日,该公司老总与其前妻因犯非法经营罪双双获刑。放高利贷者被追究刑事责任,这在我市尚是首次。

  2007年4月,42岁的王友林(化名)注册成立了一家投资担保公司,该公司在工商部门登记的业务范围是帮别人办理贷款、金融业务咨询等。然而,公司成立后,王友林并未经营实际业务,而是和前妻陈慧(化名)一起干起了放贷的“生意”,按照4%至20%不等的利率向借款人收取月息。

  为给自己放高利贷的行为披上合法外衣,王友林和陈慧要求借款人提供房产、汽车作抵押,在合同中采取不约定利息,或只约定每月2.5%的利息的方式,与借款人签订固定格式的借款协议书。但事实上,王友林已将4%至20%不等的月息从借款本金中直接扣除了。

  2007年下半年,市民张雨(化名)以一套房子作抵押,向王友林借款40万元。后因利滚利导致债务累积过多无法归还,张雨在王友林的威胁下只得按照当初的借款协议将房产过户给了王友林。但王友林拿到房子后认为钱不够抵债,竟又拿着借款合同到法院起诉她,张雨随即报警。警方受案后,立即进行调查。结果,警方发现被王友林告到法院的借款人竟有10多人,其中不少人都曾被暴力威胁过。

  据检方查明,王友林和其前妻先后放贷14笔共计315万元。在非法借贷的过程中,王友林还指使手下威胁、殴打不能及时还款的借款人。同时,检方还指控王友林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

  庭审中,王友林认为自己只是民间借贷行为。他辩称自己只是和借款人口头约定4%至20%的月利息,但遇到借款人不还钱的情况,他只得放弃多余的利息到法院维权。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刑法》的规定,违反国家规定、非法从事金融业务活动,高息发放贷款,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非法经营罪。王友林以牟利为目的,利用非银行借贷资金,通过约定的方式,向不特定的多数人,以远高于银行同期利率4倍的利率多次放贷给他人,构成非法经营罪。据此,法院一审以非法经营罪、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决王友林有期徒刑5年半,罚金6万元;陈慧犯非法经营罪,被判有期徒刑2年,缓刑2年,罚金4万元。

  根据法律规定,高利贷指个人或者非金融机构以牟利为目的,利用非银行借贷资金,通过约定的方式,向不特定的多数人,以远高于银行同期利率4倍的利率多次放贷给他人的行为。目前不少民间借贷行为都有高利贷的“影子”,但记者了解到,因放高利贷而被以非法经营罪判刑的案件,仅有武汉、宜兴等少数城市有过判例,这主要是因为查处认定难度很大。

  高利贷犯罪认定难

  本案主审法官向记者介绍,高利贷犯罪认定难主要有两点:第一,大多数放高利贷者想办法规避法律,放贷行为往往披着民间借贷的外衣。第二,只有情节严重的放高利贷行为,如金额巨大、多次放贷、采取暴力手段扰乱市场秩序,才构成非法经营罪。一些放高利贷者即使被查出有放高利贷的行为,也可能因为情节不够严重而不能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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