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滥用职权罪立案标准 安徽村主任贪污公款60万获刑6年

滥用职权罪立案标准 安徽村主任贪污公款60万获刑6年

2011-12-12 来源:北京刑事律师网 浏览次数:0

滥用职权罪立案标准

2007年至2009年底,省人民政府决定将居住在淮河流域行、蓄洪区内的农民迁移至安全地带建房,凡符合条件的移民户,每户由国家补助建房款18000元,同时指派村两委会为该项工作的直接承办人,负责对移民户的摸底、统计并如实上报。时任安徽省五河县某村村委会主任的李某在从事该项工作过程中不正确履行职责,徇私徇情,将不符合移民迁建条件的38户村民上报至有关部门,致使国家移民迁建专项资金被冒领65.1万元,给国家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并引发村民数次越级上访,造成极坏的社会影响。除此之外,李某在担任村委会主任期间,利用职务之便,采取收款不入账的手段,将县水利局支付给洪山村洪山水库的加固工程占地赔偿款67062元据为已有。

李某任村委会主任期间,擅自将不符合条件移民迁建户上报至相关部门,致使国家移民迁建资金被冒领的行为已构成滥用职权罪。李某利用职务便利采取虚报冒领、收入不入账的手段,侵吞水利工程款的行为构成贪污罪。法院认为本案事实清楚,李某认罪态度较好,且赃款已全部追回,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判处李某犯贪污罪、滥用职权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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