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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人以怀孕为由敲诈构成敲诈勒索罪

  情人以“怀孕”为名敲诈男方80万 获刑三年半

  因男方提出分手,便谎称自己怀孕向对方索要现金80万,终因触犯刑律被追究法律责任。记者今日从河南省新乡市牧野区法院获悉,该院对此案件做出一审判决,以敲诈勒索罪判处被告人耿红丽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

  被告人耿红丽,现年38岁,初中文化,无业。2004年,离婚后的耿红丽在新乡市某歌舞厅上班时认识了在新乡市某研究所工作的廖某,后双方经常来往并发展为情人关系,此关系一直延续到2009年年初。2009年3月份廖某因害怕事情败露影响自己的工作和家庭,提出与耿红丽断绝来往,耿红丽便以怀孕为名向廖某索要现金80万,并采用电话威胁、在廖某居住的小区散发小纸条、向廖某领导反映其违纪行为等作为要挟手段,后廖某向公安机关报案。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耿红丽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要挟手段,强行索要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在犯罪过程中,由于被告人耿红丽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是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被害人在本案的发生过程中也有一定的责任,对被告人耿红丽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综合考虑上述情节,法院遂依法做出了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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