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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永明犯贪污罪、受贿罪、滥用职权罪一案二审

原公诉机关淮阳县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付永明,男,1963年4月1日出生,汉族,大学毕业。因涉嫌受贿犯罪,于2007年12月6日经周口市人民检察院决定,同年12月7日被周口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贪污犯罪,同年12月21日经周口市人民检察院决定逮捕,同日由周口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押于淮阳县看守所。

辩护人胡宁,河南豫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淮阳县人民法院审理淮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付永明犯贪污罪、受贿罪、滥用职权罪一案,于二00八年六月二十五日作出(2008)淮刑初字第63号刑事判决。被告人付永明不服,提起上诉。本院于二00八年十一月二十日作出(2008)周刑终字第100号刑事裁定,发回淮阳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淮阳县人民法院于二00九年六月二十三日作出(2008)淮刑初字第63号刑事判决。被告人付永明不服,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被告人及听取辩护人的意见,决定不开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

一、受贿罪。

(一)2004年夏天,河南万园集团啤酒有限公司董事长吴国防(另案处理)为了在周口市川汇区城北办事处辖区内征地建厂,在周口市交通路与八一路交叉口处付永明开的车上,送给付永明现金50000元。请求时任该办事处党委书记的被告人付永明在征地建厂中给予帮忙和支持,付永明答应给予帮忙和支持。2006年3月31日,吴国防因涉嫌犯罪被立案侦查后,付永明为掩饰犯罪,于2007年7月将50000元上交本单位会计靳宇,并安排靳宇(另案处理)为其出具收款收据时,将收据上时间开到吴国防立案前。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1、被告人付永明供述:2004年夏天的一天中午,吃过饭吴国防坐在我的车上,我们走到交通路与八一路交叉路口,吴国防说:“我们在你乡征地,你没少帮忙,没少操心,对此我们表示感谢!今后还请你多操心、多帮忙,尽快将我们的项目建成投产,有些工作你得做,这是我的一点心意。”吴国防说罢,他从他提包里掏出5捆百元现金给我,我接着钱一看是5万元。这5万元钱开始我个人放着哩,到了市检察院调了工业园区的帐后,我上交给会计靳宇了。我在万园牧业的筹建上确实帮了很大的忙,他才给我这些钱的。  

2、证人吴国防的证言:在万园牧业(大叶肉牛)在周口市川汇区北郊乡的征地过程中,我认识了北郊乡党委书记付永明。在征地、建厂和办理手续过程中,得到付永明的帮忙和支持。在2004年夏天的一天中午,我和付永明吃过饭后,我坐上付永明的车,走到交通路与八一路交叉口东边,我从提包里拿出50000元现金给付永明。当时我给付永明说:“我们征地的事,你没有少操心、没少帮忙,表示感谢!今后还请你多操心、多帮忙,尽快让我们的项目建成投产,有些工作你得做,这是我的一点心意。”付永明客气一下就收下了。付永明在我们万园牧业的筹建上,确实帮了很大的忙,我才给他这些钱的。

3、证人吴绍先的证言:在2004年夏天的时候,吴国防给我说:“万园牧业征的地是川汇区北郊乡的,我们需要北郊乡当地的支持和帮助,有些关系要疏通,尽快让我们的项目建成投产,得给北郊乡的党委书记付永明送点钱。”并说给付永明送5万元。吴国防从公司财务上拿的钱,事后,吴国防给我说事办了,给付永明送5万元钱。

4、证人王卫东、谢翔、刘德峰证实,付永明书记把万园集团在我们北郊乡征地的事安排的很具体,经常听汇报。当时群众要求多补偿,工作很难做,付永明等人到现场做群众的工作。如果没有付永明经常安排征地工作,经常到现场指导工作,群众工作不会做的这么好,事办的不会这么快,大叶肉牛在我们北郊乡征地的事不可能办成。

5、会议纪要13份。2005年7月2日晚8点,班子会,地点付永明办公室。付永明要求:大叶肉牛问题,对马庄4、5组要采取强硬措施,但必须拿出预案。2006年1月13日8:30,班子会,地点付永明办公室。付永明要求:万园集团的墙头要建起来,要由常书记做好工作,元月20日前,必要时集体行动,解决掉。2006年2月16日,星期四下午4点,书记办公会,地点付永明办公室,付永明要求:大叶肉牛的围墙,星期六准时行动,全员上阵。

6、周口市公安局2006年第9号立案决定书。

(二)2006年的春节前,河南万园集团啤酒有限公司董事长吴国防为了在周口市川汇区城北办事处辖区内征地建厂,在周口市车站路与邦杰大道交叉路口处付永明开的车上,送给付永明现金20000元。请求时任该办事处党委书记的被告人付永明在征地建厂中给予帮忙和支持,付永明答应给予帮忙和支持。2006年3月31日,吴国防因涉嫌犯罪被立案侦查后,付永明为掩饰犯罪,于2007年11月30日在周口市天运大酒店将20000元上交本单位会计任岩光,并安排任岩光为其出具收款收据时,将收据上时间开到吴国防立案前。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予以证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