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滥用职权罪客观方面

 滥用职权罪客观方面
行为方式的主要观点
  
  犯罪客观方面,是指我国刑法规定的,说明侵害某种社会关系而为构成犯罪所必须的诸种客观事实。犯罪客观方面作为犯罪构成必须具备的条件之一,是犯罪活动的客观外在表现,犯罪客观方面与犯罪客体具有直接的联系,同时,它又是行为人犯罪心理的一种最为实在的反映。因此,又与犯罪主观方面密不可分,是行为人构成犯罪并进而承担刑事责任的客观基础。犯罪客观方面的基本内容就是危害行为,它是任何犯罪都必须具备的客观基本条件。   目前,我国刑法学界对于“滥用职权”的行为方式存在争议主要有以下几种观点。   1、一是超越职权,擅自决定处理没有决定、处理权限的事项;二是玩弄职权,随心所欲地对事项作出决定或者处理;三是故意不履行应当履行的职责。   2、一擅权妄为,即行为人不正当地行使自己职务范围内的权力,对有关事项作出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决定或处理。二超越职权。即行为人超越其职务权限,处理了其无权处理的事项。三不履行自己的职责,即表现为职务上的不作为。   3、滥用职权行为,一是表现为不正确行使职权;二是表现为超越职权。   4、一超越职权,违法决定,处理其无权决定、处理的事项;二违反规定处理公务的行为。   从以上的各种观点中我们可以总结出对于滥用职权的行为方式主要表现在:一超越职权即行为人超越其职务权限,处理了其无权处理的事项。二玩弄职权或者擅权妄为既随心所欲地对事项作出决定或者处理,不正当地行使自己职务范围内的权力。三不履行自己的职责。基本概括了滥用职权的行为方式,但以上几种观点的概括性不强,显的凌乱,也没有说清楚确定行为方式的标准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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