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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周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一案的法律意见书

关于周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一案的法律意见书


   关于周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一案,余帅文律师依法接受周某及其家属的委托,担任周某在侦查阶段的律师,为周某提供法律帮助。本律师在贵局警察的陪同下,会见了羁押在佛山市禅城区看守所的周某,向周某了解了案件情况。现就此案向贵局提出如下法律意见,供贵局参考。

根据周某的供述,如其供述真实,本律师认为周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理由如下:

   一、周某不具有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主观故意,其行为在客观上也没有造成他人轻伤或轻伤以上的严重后果,周某的行为不构成故意伤害罪。

   所谓故意伤害罪是指故意非法伤害他人身体,并造成他人轻伤或轻伤以上伤害的行为。要构成故意伤害罪,在主观上必须具有伤害他人身体的故意,在客观上必须有造成他人轻伤或轻伤以上伤害的严重后果。

   而在本案中,在主观上,周某并不具有伤害他人身体的主观恶意。周某的行为,是在对方不听其朋友劝阻,明知认错人仍持酒瓶动手打人的情况下所采取的一种自卫(自救)行为。周某当时也只是出于自卫(自救)的主观愿望,空手与其中个子较矮的男子理论并夺取酒瓶而产生了轻微的肢体冲突,周某在主观上并不具有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恶意。在客观上,周某本人的行为没有造成他人轻伤或轻伤以上伤害的严重后果。在发生肢体冲突的过程,周某并没有使用任何武器,其一直都是赤手空拳与手持酒瓶的个子较矮的男子争执,后果是周某受伤,对方没有受伤。另外,在周某离开现场前,周某并没有看到有人在争执过程中使用刀具,也没有发现有人被刀具刺伤。周某也是在事后酒店工作人员打电话给他要求结账时,从该酒店工作人员口中得知有一个子较高的男子被刀具刺伤。

   综合以上主观及客观两方面,周某既不具有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主观故意,其行为在客观上也没有造成他人轻伤或轻伤以上的严重后果,所以周某的行为并不构成故意伤害罪。

   二、在实施自卫(自救)行为时,周某与其两位陌生朋友之间也没有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意思联络,各自的自卫(自救)行为完全独立,周某的行为也不构成共同犯罪。

所谓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的故意行为导致犯罪。要构成共同犯罪,要求各共同犯罪人必须有共同的犯罪故意,即要求各共同犯罪人通过意思联络,认识到他们的共同犯罪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决意参加共同犯罪,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发生。

   在本案中,周某离开事发现场前,并没有看到有人在争执过程中使用刀具,也没有发现有人被刀具刺伤。周某也是事后从酒店工作人员口中才得知当晚有人被刀捅伤。即使事后证实确实是与周某一起下楼的其中一位陌生朋友故意或过失用刀将个子较高的男子捅伤,周某也不构成共同犯罪。

   第一,在实施自卫(自救)行为过程中,周某本人并没有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主观恶意,也没有使用刀具将对方刺伤的客观行为。周某及其两位陌生朋友的行为,都是在对方明知认错人仍要实施加害行为的情况下,所分别采取的各自独立的自卫(自救)行为。

   第二,在实施自卫(自救)行为之前或实施自卫(自救)行为的过程中,周某与其两位陌生朋友之间也都没有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意思联络,他们各自的自卫(自救)行为完全是独立的。周某实施自卫(自救)行为所针对的是个子较矮的男子,而并不是针对较高的男子。所以即使事后证实是与周某一起下楼的其中一位或两位陌生朋友故意或过失用刀将个子较高的男子捅伤,也应由该行为人自己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而与周某无关。

   综上所述,本律师认为,一方面,周某自己在实施自卫(自救)行为时,并没有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主观故意,其本人的行为在客观上也没有造成他人轻伤或轻伤以上的严重后果;另一方面,在实施自卫(自救)行为时,周某与其两位陌生朋友之间也并没有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意思联络,他们各自的自卫(自救)行为是完全独立的行为。因此,即使确实其中那个子较高的男子在当晚的冲突中被周某的陌生朋友故意或过失造成轻伤或轻伤以上,也只是周某那位陌生朋友的个人行为,与周某没有任何法律上的利害关系。

   以上法律意见供贵局参考。如果周某在律师会见时的供述与贵局所掌握的事实一致,本律师认为周某的行为不构成故意伤害罪,恳请贵局充分考虑本意见,做出撤销案件的决定,以维护周某的合法权益。

   此致

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