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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资金7万元的安徽省挪用资金量刑标准是缓刑

挪用资金7万元的安徽省挪用资金量刑标准是缓刑

2011-12-24 来源:四川刑事律师网 浏览次数:0

挪用资金量刑标准 挪用资金罪 挪用资金

挪用资金一案,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挪用资金罪判处金某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

被告人金某为安徽某医药经营有限公司业务人员,2003年5月至2008年1月期间,金某利用负责销售工作便利,分别用虚假客户提货自销、收取现金货款不交账、提取客户退货私自销售等手段,在与其他公司业务往来中,挪用公司货款共计73499.61元,被其用于个人营利。案发后,被告人退回赃款73367元。

检察机关认为:被告人金某作为公司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73499.61元进行个人营利活动,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挪用资金罪。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金某自愿认罪,并已退还所挪用的资金,确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经审判委员会研究决定,对其适用缓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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