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系我们

网站首页

当前位置: 广州刑事律师网 > 刑法罪名 > 挪用资金罪 >

挪用资金罪客体要件

本罪所侵害的客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资金的使用收益权,对象则是本单位的资金。所谓本单位的资金,是指由单位所有或实际控制使用的一切以货币形式表现出来的财产。

亲办案例:
章某受贿、挪用公款案,二审改判挪用公款400万不成立

师某受贿20多万案的辩护
高某贪污、挪用公款案
弓某、苏某等贪污、私分国有资产200多万,成功罪轻辩护
玩忽职守罪案无罪辩护成功,检察院撤销对梁某的起诉

代理某高校单位受贿上百万案 检察院撤销起诉 退回扣押款项

非法发放贷款达8个亿,协助达州前农行行长获得重大立功,免死刑

代理职务侵占案控告,撤销人大资格,检察院批捕

接受熊某涉嫌滥用职权罪案委托辩护并成功会见

 

挪用资金罪司法解释及其他规定
关于国家工作人员挪用非特定公物能否定罪的请示的批复
关于挪用国库券如何定性问题的批复
关于挪用尚未注册成立公司资金的行为适用法律问题的批复
关于挪用失业保险基金和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资金的行为适用法律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理解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规定的“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挪用公款给私有公司、私有企业使用行为的法律适用问题的批复
侵占本单位财物、收受贿赂、挪用本单位资金等行为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答复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对行为人通过伪造国家机关公文 证件担任国家工作人员职务并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占本单位财物 收受贿赂 挪用本单位资金等行为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答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违反公司法受贿、侵占、挪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关于公司(企业)中国家工作人员与非国家工作人员共同实施侵占本单位财物、受贿、挪用本单位资金行为适用法律的意见

挪用资金罪示范性、典型案例
晋中市人民检察院诉刘国平挪用资金案
惠庆祥、陈创、冯振达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惠庆祥挪用资金案
沈卫国等挪用资金案
丁钦字挪用资金案
范昕挪用资金、职务侵占案
杨永建挪用资金案

挪用资金罪相关论文
挪用“小金库”资金可能不成立挪用公款罪
本案是挪用公款还是挪用资金
公司人员受贿与挪用资金的认定
是挪用资金罪,还是民事纠纷
与挪用资金相近似的几种犯罪区分体会

更多相关内容:挪用资金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