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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诈骗罪辩护词作者:蔡东梁 时间:2010-12-08 查看(0)
辩 护 词
尊敬的审判长、人民陪审员:
安徽杰灵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被告人张xx近亲属的委托,依法指派我担任其辩护人。辩护人通过阅读案卷和会见当事人,以及法庭调查和举证质证已经对本案有了全面的了解,现发表如下辩护意见,供合议时参考。
辩护人对于起诉书指控张xx等人的涉嫌合同诈骗罪的定性不持异议。但认为被告人张xx具有从轻处罚的情节。
一、张xx在本案中所起的作用有限,应当认定其从犯地位。依法减轻对其处罚
(1)本案的犯意并非为张xx所引起的,其只是受他人的邀集而来的,此案的发生具有一定的偶然性
(2)本案的组织者和策划者均不是由张xx所负责的
(3)张xx在本案中所起的具体作用有限,主要还是李xx在起着重要的作用
(4)张xx的分赃获利较小
二、张xx认罪态度较好,具有明显的悔罪表现,恳请合议庭依法减轻对其处罚
在归案后张xx坦白交待了全部经过,其有罪供述始终十分全面和稳定,没有任何刻意隐瞒和避重就轻的表现。从询问笔录也可以看出,案发后,张xx认罪悔罪态度比较好,其供述前后连贯、互相印证,使得案件的查处和审理始终处在一个主动的环境中,并且在庭审时张xx自愿认罪,
积极配合法庭的审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第9条之规定,人民法院对被告人自愿认罪的,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2)本案所造成的社会危害性不大,被告人在案发后即积极退赃,及时弥补了受害人的经济损失
三、被告人张xx具有自首的法定从轻处理的情节
在侦查阶段如实供述了公安机关尚未掌握的犯罪事实,依法交代了在浙江河南行骗的事实。
四、本案的涉案金额应为应当774094.7元,且应定性为数额较大
目前我们国家对于合同诈骗罪的数额较大、巨大,没有相应的规定,根据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应当认定被告人的诈骗数额为数额较大。
(2)合同诈骗罪属于扰乱社会主义公共秩序这一章节的,侵害的客体是社会主义公共秩序,不能与普通的诈骗罪所侵害的客体一样,故而,不可参照定罪。
综上,辩护人认为张xx具有从轻处罚的情节,请求法庭在对其定罪量刑时,充分考虑其在本案中的地位、作用以及其明显的悔罪表现,充分发挥刑法的教育感化作用,依法减轻对其处罚。
以上辩护意见恳请合议庭予以考虑。
辩护人:安徽杰灵律师事务所
王征强 蔡东梁 律师
二○一○年六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