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系我们

网站首页

当前位置: 广州刑事律师网 > 刑法罪名 > 非法持有毒品罪 >

非法持有毒品罪立案标准

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律师文集> 非法持有毒品罪立案标准

非法持有毒品罪立案标准

作者:邱戈龙 时间:2012-08-06

 

非法持有毒品罪立案标准

1、非法持有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

2、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

非法持有毒品罪立案标准相关阅读

1、非法持有毒品罪立案标准相关专题:非法持有毒品罪

2、非法持有毒品罪量刑标准

(一)数量标准

数额大的标准:

5.上述毒品以外的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数额较大的标准:

5.上述毒品以外的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

(二)含量折合问题

对于含有二种以上毒品成分的毒品混合物,应进一步作成分鉴定,确定所含的不同毒品成分及比例。对于毒品中含有海洛因、甲基苯丙胺的,应以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分别确定其毒品种类;不含海洛因、甲基苯丙胺的,应以其中毒性较大的毒品成分确定其毒品种类;如果毒性相当或者难以确定毒性大小的,以其中比例较大的毒品成分确定其毒品种类,并在量刑时综合考虑其他毒品成分、含量和全案所涉毒品数量。对于刑法、司法解释等已规定了量刑数量标准的毒品,按照刑法、司法解释等规定适用刑罚;对于刑法、司法解释等没有规定量刑数量标准的毒品,有条件折算为海洛因的,参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定的《非法药物折算表》,折算成海洛因的数量后适用刑罚。

非法持有毒品罪特殊情况持有的处理

行为人本没有实施毒品犯罪的主观意图,而是在特情诱惑和促成下形成犯意,进而实施毒品犯罪的,属于“犯意引诱”。对因“犯意引诱”实施毒品犯罪的被告人,根据罪刑相适应原则,应当依法从轻处罚,无论涉案毒品数量多大,都不应判处死刑立即执行。行为人本来只有实施数量较小的毒品犯罪的故意,在特情引诱下实施了数量较大甚至达到实际掌握的死刑数量标准的毒品犯罪的,属于“数量引诱”。对因“数量引诱”实施毒品犯罪的被告人,应当依法从轻处罚,即使毒品数量超过实际掌握的死刑数量标准,一般也不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对不能排除“犯意引诱”和“数量引诱”的案件,在考虑是否对被告人判处死刑立即执行时,要留有余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