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戴某涉嫌故意杀人罪的辩护词 

分类:案例集锦    时间:(2011-08-20 10:32)    点击:234

  审判长,人民陪审员:

  我受法律援助中心指派依法担任被告人戴某涉嫌故意杀人罪的辩护人。在此之前我三次会见了被告人,2010年3月29日阅读了案卷,根据刚才的庭审和质证,现发表我的辩护意见。

  第一:我对起诉书中对本案的定性有异议,本案对被告人实施的杀人行为不应定性为故意杀人罪,应当是定性为故意伤害罪。

  1)我们都知道故意杀人(既遂)和故意伤害致人死亡,都造成了被害人死亡的结果,主要区别在于行为人的主观故意,如果被告人的故意内容是杀人,那么就成立故意杀人罪,如果行为人的故意内容是伤害,即使造成了被害人死亡的结果,但是也仅成立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

  本案中,无论是公安机关的取证(比如2009年12月11日BS县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取的询问笔录,见二卷11页、12页)还是我三次会见被告人,都清楚的问及他为什么持刀刺死者王H,他的回答一直都是:我就是想教训他一下,好让他去医院住院痛一会儿,使他以后不敢再来整我了。

  这极为明显的说明被告人在用刀刺向王H的时候,他的主观上不是要剥夺死者的生命,而是想故意伤害他,他主观上想侵犯的是死者的身体健康权。

  2)虽然被告人刺的部位是王H的要害处,但是本案还有一个关键的特点,被告人是双目失明的盲人,他在与王H发生撕打的时候,也并不准确的知道自己刺的是要害部位,只是因为他用手抓着王H的衣领,将他往地上扯,王H摔倒后因为王洪珍一直在挣扎,被告人掏出刀来一边说老子今天要弄你,而刀刺的时候正好就刺向了颈部,造成了王H死亡的悲剧,在审讯过程中,以及我的会见时,问及被告人你是否知道自己用刀刺的是什么部位时,他回答:我不清楚。而且因为自己是盲人,刀还将他自己右手划伤了。

  3)作案工具系被告人2004年购买的一把普通的水果刀。而不是精心准备的具有杀伤力的工具。

  4)案发起因,只是因为双方相处时的一些摩擦,根本不具备杀人的动机。

  这表明被告人对于自己用刀刺向王洪珍时并不明知是要害部位。

  为此,本案应当定性为故意伤害罪。

  第二:死者生前具有重大过错,请求适当相应减轻对被告人的处罚。

  死者生前与被告人是一起居住在BS县健龙乡敬老院的同伴,平时死者之前就有欺负和羞辱被告人,比如时常在敬老院里对其他人称他随时可以摸捏被告人的阴茎和睾丸等羞辱性语言。就在案发前,因为琐事,死者在吃年饭时居然将被告的饭钵,里面有肉有汤有菜连盆带饭菜扣在了被告人的头上,被告受到这样的侮辱后,又因为自己是瞎子没有办法抓住死者,因此摸回宿舍哭了一场,然后被告人心里升起想报复死者的想法,于是摸出2004年购买的水果刀下楼寻着死者的声音找到了死者,他并没有一上去就和死者撕打,而是质问死者,要求其为自己道歉并为自己打一盆热水到自己的宿舍,自己好洗头发,但是死者当时态度非常的挑衅,不但拒绝道歉和为被告人打热水,反而很凶蛮的说:老子今天打了你你能做什么,在这个情形下,被告人失去了最后的理智,才抓起死者扭打起来,将死者拉摔在地上后,从口袋里摸出了水果刀刺向了死者。如果当时死者能够对被告人进行道歉,那么就不会酿成今天的悲剧。

  死者一直以来对被告人的羞辱和欺负,以及案发前对被告人的侮辱和挑衅导致了被告人最后失去理智的犯下了今天的错误。

  第三:被告人系残疾人,且平常为人善良,本案系其初犯和偶犯,具有从轻处罚的挽救性。

  被告人20多岁时就因为失明被送到了敬老院,他深知是国家和社会在助养着他,一直对这个社会怀有一颗感恩的心,汶川地震之后,他积极进行捐款,而且他的医疗卡也一直是给敬老院的同伴 使用,虽然自身残疾,但是一直非常的爱卫生,让自己尽量的不要成为敬老院和社会的负担,如果不是因为遭受到死者多年来的侮辱和案发前的挑衅,如果不是因为自己双目失明无力反抗死者的欺负才会采取想用水果刀刺伤死者让他到医院去躺几天痛一下,以后不再敢整自己的这种错误和极端的报复伤害的想法,在案发后,他听到后果严重了,自己回到宿舍用冷水洗了头发之后,安静的坐在宿舍里等待着警察的到来,愿意接受法律的制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