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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勇抢劫罪故意杀人罪一审辩护词

 辩 护 词

 

审判长、审判员:

我受江西泰方律师事务所和景德镇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依法担任被告人小勇的辩护人,辩护人查阅了本案案卷材料、会见了被告人,现根据法庭调查查明的事实及相关法律规定,发表辩护意见如下:

一、关于对被告人小勇定罪的辩护意见

辩护人认为应对被告人小勇以抢劫罪定罪量刑,而不应以抢劫罪和故意杀人罪,实行数罪并罚。

《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这里的“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是指为抢劫公私财物实施暴力行为,而伤害或者杀害他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抢劫过程中故意杀人案件如何定罪问题的批复》指出,行为人为劫取财物而预谋故意杀人,或者在劫取财物过程中,为制服被害人反抗而故意杀人的,以抢劫罪定罪处罚。行为人实施抢劫后,为灭口而故意杀人的,以抢劫罪和故意杀人罪定罪,实行数罪并罚。

对被告人实施的行为是定抢劫一罪,还是定抢劫罪和故意杀人罪,关键在于被告人所实施抢劫行为有没有

被告人在抢劫过程中致被害人

 

二、对被告人量刑的辩护意见

(一)被告人具有以下法定或酌定减轻、从轻量刑情节

1、被告人犯罪时年满十六周岁,可以减少基准刑的

2、被告人当庭自愿认罪,可以减少基准刑的10%。《量刑指导意见》第三部分7、对于当庭自愿认罪的,根据犯罪的性质、罪行的轻重、认罪程度以及悔罪表现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10%以下,依法认定自首、坦白的除外。

4、被告人无犯罪前科,属于初犯,应酌情予以减轻刑罚。

据以上述,对

(二)

《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根据刑法对抢劫罪的结果加重犯的量刑排序规定,如果没有特别情况,抢劫致人死亡的量刑首先应考虑适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本案被告人构成抢劫罪的结果加重犯,此外并无特别严重

三、对被告人小勇定罪量刑应考虑的相关因素

被告人小勇忠厚老实,但却因为了

首先是被告人的父母,被告人生活在偏远农村,其父母文化程度不高,长期以来,对孩子的教育只是简单而粗暴的殴打,由此导致了被告人到家里

其次是学校、政府及社会的原因,被告人小勇小学六年级没有上完就辍学在家跟随父亲干农活,失去了接受九年制义务教育的机会,致使其对犯罪行为及其后果的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不高。

上述

综上所述,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小勇构成抢劫罪一罪,并建议对其在有期徒刑十五年内量刑。

以上辩护意见,供合议庭参考。

 

辩护人:江西泰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朱  锡  新 

电话13879871669 

二○一三年一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