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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刑事辩护技巧

作者:罗少华 时间:2012-10-16

 

一、确定辩护思路:

辩护律师在接触案件后,应对案件有一个整体把握,首要的就是确定犯罪嫌疑人是否有罪,有罪与否不仅是作有罪还是无罪辩护的前提,还有利于理清辩护思路,决定辩护方向。在大多数案件中,有罪还是无罪,一眼就能看出,不需要做太多的思考,但有些案件却有很模糊的地方,需要进行分析取舍。比如有些证据不足的二审杀人案件,作案凶器上没有犯罪嫌疑人的指纹,其它证据也有一定的瑕疵,一审认定嫌疑人有罪,嫌疑人上诉认为自己没有犯罪。这种情况下,就需要作出谨慎选择,因为一旦嫌疑人无罪,其立即就恢复了自由,办案单位却可能因此承担责任;如果认为嫌疑人有罪,就会面临死刑的判决,最理想的无非是保一条命(死缓)或者是无期徒刑。这种选择事关重大,是死亡与无罪的区别。这需要我们充分了解案情,包括把握办案单位的态度以及被害家属和嫌疑人家属的态度。如果办案单位的态度倾向于做无罪处理,我们就作无罪辩护,并收集相应的证据,对案件的疑点作充分地质证。如果办案单位态度倾向于有罪,并且没有缓和的余地,我们宜作有罪辩护,力求保一条命,争取能做无期徒刑的判决。有时还要做好被害人家属和嫌疑人家属的工作,说服嫌疑人家属对被害人家属进行合理的赔偿,避免被害人家属因为得不到赔偿而情绪过激,以致于影响法院的判决,对嫌疑人量刑过重。再如,有些盗窃案件,一部分案情已查证属实,另一部分尚有模糊之处,而落实的部分没有达到犯罪的标准,而办案单位已经以全部数额提起公诉,此时,辩护律师也要做出慎重选择。所以,清晰的辩护思路是非常重要的,思路不对,可能会误入歧途,南辕北辙。

二、寻找无罪或者罪轻的情节

1无罪的情节

6)、处于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但实施了不负刑事责任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以外罪行的,不负刑事责任。因此当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涉嫌犯有上述列举罪行以外的行为时,辩护律师要依法询问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的真实年龄,如果不满十六周岁要注意调查取证。

7)、完全无刑事责任能力精神障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八条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

9)、正当防卫:《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尤其是针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10)、紧急避险:《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

11)、不予追究: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一)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二)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三)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十五年;(四)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2、罪轻的情节:

三、充分利用酌定情节

但愿上面的内容能够对您有所帮助,如存有什么问题可及时与本律师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