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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某故意杀人罪第二审辩护词

杨某某故意杀人罪第二审辩护词 (2013-07-09 21:02:00)

分类: 刑事案件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根据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的指定,陕西秦直道律师事务所依法指派,并征得了上诉人杨某某的同意,继续担任本案上诉人杨某某第二审辩护人。接受指派后,我认真查阅并且复制了本案的相关材料,会见了上诉人杨某某,今天参与了庭审调查,对案件的事实问题和法律问题有了比较全面的了解。在发表辩护意见之前,辩护人首先对本案被害人刘某某、刘某某及王某某的遭遇表示同情,对其亲属表示深切的慰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辩护人的法定责任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证明上诉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上诉人的合法权益。

在一审诉讼程序中,辩护人依法提出上诉人具有自首、激情犯罪、偶犯、认罪、悔罪态度较好以及因为家庭纠纷激化引发的犯罪等辩护意见。一审判决未依法对上诉人从轻处罚,以

辩护人经过二审法庭调查,坚持认为一审判决的认定不能客观、公正地反映上诉人杨某某的犯罪动机和犯罪情节,本案上诉人应当不属于法律必须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一审判决显系

一、上诉人杨某某能够自动投案,自愿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应当认定为自首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结合本案,上诉人杨某某的行为具备自首的构成要件:即①自动投案;②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一)对自动投案详细规定了七种情形:②犯罪嫌疑人因病、伤或者为了减轻犯罪后果,委托他人先代为投案的,或者先以信、电投案的,应当视为自动投案。结合本案证据(

关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上诉人杨某某自

虽然上诉人杨某某的行为不是司法解释规定的典型、常见的

根据《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

综上,上诉人杨某某主动投案且如实供述罪行,属于自首,提请合议庭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二、上诉人犯罪属于激情犯罪,主观上属于间接故意

1、上诉人杨某某属于激情犯罪

激情犯罪是在突发性暴力事件中,行为人并没有明确的犯罪目标和具体的犯罪目的,而是一时冲动、不计后果,放任严重结果的发生。它缺乏明显的犯罪预谋,是在强烈的情绪冲动支配下迅速爆发的犯罪行为,犯罪人缺乏

激情犯罪具有以下特点:犯罪主体一般生活经历坎坷,遭受过较多失败,或是与自己的理想有较大差距,经常产生挫败感。如果没有有效的缓解压力的途径,一旦遇到消极事件的发生,立即会产生犯罪冲动,从而引发犯罪行为。从犯罪主体的社会地位看,社会弱势群体更容易产生激情犯罪,因为会面临着经济困难、社会地位低下以及社会资源分配不均等诸多问题,自然在心理上更多地体验到不平衡感与生活挫败感。同时,文化程度相对较低,难以求助于法律或其他更理智的解决方式,从而可能采取极端手段发泄不满情绪。从犯罪行为看,激情犯罪案件的诱因多为强烈的刺激事件,具有突发性。激情犯罪相比较有预谋的故意犯罪而言,是一种情节较轻的故意犯罪,往往是量刑时需要加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对待的犯罪。

上诉人杨某某使用菜刀砍伤必然致人受伤是明知和追求的,属于直接故意范畴,但对于致人死亡的严重结果,并不是希望死亡结果的发生,而是放任结果的发生,符合间接故意的构成要件。

中国的刑法虽然没有具体规定

上诉人杨某某和被害人刘某某属于再婚家庭,应该说夫妻感情尚可,没有根本的利益冲突,在被害人刘某某离家出走后,上诉人杨某某通过多种方式多次寻找,当得知妻子刘某某在岳父母家中,不辞辛苦接妻子回家。当得知妻子提出离婚后,仍然哀求岳父母继续做妻子刘某某思想工作,希望妻子能够回心转意。在事发当晚上诉人杨某某第一次接妻子回家未果时,继续打电话,希望妻子能够理智慎重处理婚姻问题,更希望借助于被害人刘某某、王某某长辈的能力规劝刘某某回心转意。上诉人杨某某在得知没有得到满意结果,协商无果这种暴怒等剧烈情绪状态下实施的行为,显然缺乏明显的犯罪预谋。

2、上诉人杨某某在实施杀人行为时,主观上属于间接故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