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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某、吴某是否构成滥用职权罪

  一、案情简介

  2006年,吉安县安塘乡政府为解决政府资金紧张的问题,经党政联席会议决定,利用虚报耕地面积套取粮补资金以解决资金问题。2005年5月至2010年3月间,被告人吴某任安塘乡经管站副站长,负责粮食补助耕地面积的审核、统计、上报工作;2006年8月至今,被告人龙某任吉安县安塘乡财政所会计,负责农户的粮食补耕地面积及粮食补助的核实、上报、发放工作。被告人龙某、吴某明知不符合相关规定的情况下,仍执行安塘乡政府的错误决定,虚报耕地面积造表上报。2008年至2011年间,两被告人通过虚报冒领方式为乡政府套取国家粮食补助款合计为1009848.92元,所套取的国家粮补资金由乡政府支配,造成国家粮食补助款流失。

  二、分歧意见

  (一)龙某、吴某的行为不构成滥用职权罪

  1、被告人龙某、吴某在粮食直补工作中无实权,不应成为权力的滥用者。权力的行使者才可能成为权力的滥用者,粮食直补工作的权力执行者是乡政府,从有关粮食直补的各类文件中均能看出是乡政府负责粮食直补的各项工作,含审查、核实、上报等。报送财政所的粮食面积报表负责人签字是乡长,财政所是根据经管站、乡长的签字的报表向上申报。因此,真正权力的行使人是乡政府。

  2、套取国家粮食补贴已成为乡政府的一项由组织、有领导的系统工作,不应将责任归咎于一般工作人员。套取粮食补贴的决策、指挥、具体操作及资金使用者都是政府主要负责人。经管站、财政所只是被政府指挥的“棋子”,其本身在套取粮补工作中不具有主动性。

  3、从客观方面看,被告人龙某、吴某没有积极主动实施滥用职权的行为,滥用职权在客观方面主要表现为违法或越权使用手中的权力。其特点是“擅自”。被告人龙某、吴某完全是按照政府的要求,按照政府先前的工作机制,按部就班履行职责,完全系被动所为,与滥用职权的主动性特点不符。

  4、本案套取了国家粮食补贴资金,但资金均用于乡政府的公务支出,不能证明造成了公共财产的重大损失。

  综上,龙某、吴某的行为不构成滥用职权罪。

  (二)吴某、龙某的行为构成滥用职权罪

  被告人吴某、龙某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正确履行职责,滥用职权,致使国家粮食补贴资金被套取,其行为构成滥用职权罪。

  三、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吴某、龙某的行为构成滥用职权罪。理由是:

  1、滥用职权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超越职权,违法决定,处理其无权决定、处理的事项,或者违反规定处理公务,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被告人龙某、吴某分别系吉安县安塘乡财政所会计、吉安县安塘乡经管站副站长,系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两被告人的行为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粮补资金发放的有关规定。同时两被告人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规定处理公务,且导致国家惠农资金未专款专用,严重损害了国家声誉。主观方面具有明知,明知是用虚报的耕地面积来套取国家粮补资金,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而仍然予以核实并发放,导致国家粮补资金流失,两被告人的行为符合滥用职权罪的构成要件。

  2、两被告人虽然利用虚报的耕地面积来套取国家粮补资金缓解乡政府资金紧张的问题是由镇里领导提议的,且这一提议违反国家粮补政策的相关规定,但是冒领国家粮补资金的具体操作工作还要落实相关职能部门,也就是财政所和经管站,作为财政所的负责该项工作的被告人龙某及经管站负责该项工作的被告人吴某,是虚报冒领国家粮补资金的具体实施人,并且在整个过程中起着较大作用的人员,被告人龙某、吴某应该对虚报冒领国家粮补资金,造成国家粮补资金流失的行为负刑事责任。

  吉安县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