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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深圳受贿罪辩护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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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律师团队统一电话13590119151丁律师。团队主办刑事案李律师近期部分案例(欢迎当面咨询李律师)1、孔亚欧故意杀人案,判决无罪。详见《刑事判决书》。当面咨询可以查阅。
2、杨光荣诈骗案,无罪释放。详见《拘留证》、《释放证明》。当面咨询可以查阅。
3、李华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案——无罪释放见《逮捕证》、《释放证明》、《解除监视居住通知书》。当面咨询可以查阅。
4、李沐辉协助组织卖淫——无罪——不起诉释放。见《不起诉决定书》。当面咨询可以查阅。
5、李兴发敲诈勒索案——无罪——不起诉释放,并获得国家赔偿近4万元。见《不起诉决定书》、《国家赔偿决定书》。当面咨询可以查阅。
6、黄海朋故意伤害案——获得轻判。见《检察院量刑建议书》、《刑事判决书》。当面咨询可以查阅。
7、诈骗巨款案,黄家熙获轻判。见《起诉书》、《刑事判决书》。当面咨询可以查阅。
8,更多刑事案例欢迎亲属来律师事务所当面查阅,也期望当事人请律师到我们团队比较后再作决定。 根据我国刑法第 二十三条的规定,行为人已经着手实施犯罪,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犯罪未能得逞的是犯罪未遂。以行为人的行为是否实施完毕为标准,可以将犯罪未遂划分为未实施终了的未遂和实施终了的未遂(前者简称未了未遂,后者简称既了未遂);因行为人的行为或认识发生错误而造成的未遂叫行为不能犯未遂(亦称手段不能犯未遂或客体不能犯未遂)和认识不能犯未遂(亦称对象不能犯未遂或客体不能犯未遂)。行为人的主观恶性程度及其对社会的危害性与其行为的表现状态、行为进行的速度及其行为所处犯罪过程中的阶段和行为与结果间的距离有着密切的关系。行为人的主观恶性程度及其行为对社会的危害性,与其行为进行的速度成正比例,与其距危害结果的距离成反比例。一般来说,静止状态小于进行状态,行为进行的速度越快,其主观恶性程度和对社会的危害性越大;行为与结果的距离越小,其主观恶性程度和对社会的危害性越严重。遵照主客观相一致和罪行相适应的原则,行为人的主观恶性程度越大,其行为对社会危害越严重,对其处罚也就应当越严厉。根据我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犯罪未遂比照既遂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因未了未遂比既了未遂的情节更轻,距危害结果的距离更远,所以对未了未遂犯罪应比对既了未遂犯罪的处罚更轻。
具体说受贿犯罪,因其主观恶性较隐蔽,犯罪客体又具有双重性(国家机关的工作秩序和公私财物的所有权),故其行为的阶段划分标准不一,有的只要行为人接受了行贿人的贿赂(索贿犯罪)即为犯罪既遂,而有的则要求行为人既接受行贿人的贿赂,还要求其为行贿人谋取了利益方为犯罪既遂,否则为受贿罪的未遂。
二、一般的未遂受贿罪
根据我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以索取财物为目的的受贿罪一般较难划分未了未遂和既了未遂的界限,因为这种类型的受贿罪是以其索取的财物是否到手来作为犯罪既遂和未遂的划分界限的,在财物未索取到手时尚为未遂,而财物一旦到手即为既遂,其间几乎没有过度阶段,故其未遂无既了、未了之分。
根据我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收受型受贿罪的客观方面必须具备两个条件:一是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二是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以这种类型受贿罪的两个客体是否受到了侵害为标准,其未遂就有三种情形:一是即未收受贿赂,又未为他人谋取利益;二是虽已收受了贿赂,但尚未为他人谋取利益;三是虽然已经为他人谋取了利益,但尚未收受贿赂。从外部条件来讲,造成受贿罪未遂的也有三种情形:一是行为人自身发生了变化,如所在单位被撤销,二是行贿一方发生了变化,如因用作行贿的财物不具备或者行贿人中止行贿,或者原来准备谋取的利益已通过其他渠道获得,或者行贿人死亡等等;三是其他因素发生了变故,如遭受地震、洪水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困扰,行贿途中因故受阻,或者行受贿行为被劝阻、制止或揭露等。
三、几种特殊的未遂受贿罪
有些类型的受贿罪,其犯罪主体、侵害的对象或作案手段等表现得较为含蓄,需要多方取证并加以认真分析方能予以确认。因此这类未遂受贿罪也有其特殊性。主要有以下几种表现:
1、亲属代收贿赂后,如未转交或告知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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