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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护词之杨XX受贿罪VS.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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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护词 之杨XX受贿罪VS.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2012-12-28 13:58:29)

标签: 辩护词 受贿罪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主从区分 教育 分类: 唇枪舌剑

指控罪状:丁单位负责人第一被告龚XX,利用龚职务之便,为甲、乙公司取得己公司支付的土地款提供帮助。并以此收受甲、乙公司法定代表人杨X、王X人民币280万元,龚杨将之平分。据此公诉机关指控被告杨XX,利用第一被告龚XX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共同收受他人贿赂,构成受贿罪共犯,建议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案件事实:戊公司因内部意见不一决定不购买。杨XX在戊公司领导安排下,继续进行谈判。谈判妥后,由丙公司作为买受人进行购买,并向出卖人甲、乙公司全额支付了土地款。期间,杨XX因协调土地价格有功,收受出卖人甲、乙公司法定代表款项280万元。杨XX得到该款后,将其中140万元分给曾提供过该宗土地交易信息的第一被告龚XX。交易结束后,2003126日,己公司(戊、丙公司等为股东)成立,被告杨XX担任监事。丙公司将前宗土地作为新公司出资,转让给己公司。同年1226日,庚公司(丁单位、己公司为股东)成立,第一被告龚XX担任副董事长,被告杨XX担任监事。2004年,为方便手续办理,甲、乙公司与己公司就前宗土地转让补签《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

律师意见:非国家工作人员,其行为不构成受贿罪。

法律规定:年。

1.受贿罪:《刑法》385条、386条、383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个人受贿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〇〇〇年重庆市公、检、法、司、安“五长”联席会议纪要》第1条规定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职务侵占罪以1万元为“数额较大”的起点,以10万元为“数额巨大”的起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