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腊晓和非法持有毒品罪一审辩护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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腊晓和非法持有毒品罪一审辩护词 (2007-06-27 10:36:37)
分类: 证据和证人的理论与法规
腊晓和非法持有毒品罪一审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通过法庭调查,大家都已很清楚,这起案件案情并不复杂。如果严格遵守罪刑法定和疑罪从无原则,从本案证据来看,我的当事人是无罪的,但考虑到我们国家的现实国情以及本案的一些特点,我暂作有罪辩护。
我认为,指控为"运输毒品罪"是不当的,本案充其量也只能定为"非法持有毒品罪";而且腊晓和只是初犯,他自己也是毒品的受害者,在查获的毒品中,海洛因的含量很可能极低,又没有扩散到社会上去,社会危害程度并非十分严重,量刑时应该给予充分的考虑。
我提出这两个观点,不是随便说说,也不是因为自己是律师,要帮当事人说好话,而是结合本案的案情,查阅了大量的法律文献,研究了相关的判例,经过慎重考虑之后提出来的。
现在,我主要围绕这两个观点发表具体的辩护意见,以供法庭合议时参考。要说清楚这两个问题,可能要占用审判长、审判员及在座各位的一些时间。从司法公正的角度考虑,请审判长、审判员继续给我充分发言的机会。
现在,我首先陈述第一个观点。
一、控方指控被告人腊晓和构成"运输毒品罪"定性不当,本案充其量只能定为非法持有毒品罪。
我们先来看一下法律对"运输毒品罪"和"非法持有毒品罪"是怎么规定的,即什么是"运输毒品罪",什么又是"非法持有毒品罪"?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禁毒的决定〉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运输毒品罪,是指明知是毒品而采用携带、邮寄、利用他人或者使用交通工具等方法非法运送毒品的行为。";"非法持有毒品罪,是指明知是鸦片、海洛因或者其他毒品,而非法持有且数量较大的行为。"
从中我们可以看出,这两个罪之间既有联系又相互区别。它们的联系是:前者以后者为前提,不持有毒品就不可能运输毒品;而运输毒品表现为在一定时期内的持有毒品,在客观行为上具有重合性。
而两者的区别在于:前者的本质在于非法运送,后者的本质在于单纯持有;前者毒品的来源清楚,行为人的目的明确,具有营利性,后者则毒品的来历不明,行为人目的模糊,具有不可求证性;前者与走私、贩卖毒品犯罪存在手段和目的的关系,后者与走私、贩卖毒品犯罪没有可以证明的关系。
在这个案子中,控方指控我的当事人涉嫌携带毒品乘坐汽车,他的行为是构成"运输毒品罪"还是"非法持有毒品罪呢"?
我认为,从"运输毒品罪"和"非法持有毒品罪"的法条规定和立法精神出发,结合本案的具体情况具体分析,本案充其量只能定为"非法持有毒品罪",而不是"运输毒品罪"。
具体来说,有以下六点理由:
第一、本案没有证据证明腊晓和的行为以"非法运送"为目的,不具备"运输毒品罪"的主观构成要件,控方的指控仅能证明腊晓和对毒品的"单纯持有",与"非法持有毒品罪"的特征相符。
我们都知道,"运输毒品罪"在主观方面的构成要件之一是:行为人以"非法运送"为目的,这是其区别于"非法持有毒品罪"的重要特征。
"非法运送"包括了为谁而运,运往什么地方,送给什么人,也就是说,毒品的来源要明确、送往的地方要明确、送给什么人也要明确。
在本案当中,控方指控腊晓和携带的100.2克毒品是从哪儿来的呢?这些毒品倒底是不是腊晓和的?如果真是腊晓和的,是受人之托替别人带的,还是受人指使为他人运的呢?是从毒贩手中买来的,还是自己制造的呢?
刚才的法庭调查已经清楚地告诉我们,查获的毒品是不是腊晓和的还有疑问,即使是,也没有任何证据可以证明这些毒品是从哪儿来的,运到哪里去,送给什么人。
而且腊晓和有长达十年的吸毒史,即使他真的携带毒品前往深圳,毒品极有可能是用来自己吸的,难道就一定是运送毒品去深圳的吗?携带毒品前往深圳并不等于将毒品运往深圳,这个道理就象携带行李前往北京不等于将行李运往北京一样简单。